廣東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廣東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精神,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公開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制定本方案。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築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範化、透明化,不斷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各級政府要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規則,最佳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平台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二)堅持公共服務、資源共享。立足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資源共享。
(三)堅持轉變職能、創新監管。按照管辦分離、依法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減少政府對交易活動的行政干預,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信用管理,創新電子化監管手段,健全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四)堅持統籌推進、分類指導。充分考慮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發育狀況的實際情況,穩步推進各項工作,分類指導,加強協調,增強政策措施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整合範圍

整合範圍包括全省範圍內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特種行業經營權交易、排污權和碳排放權交易、林權交易、林業碳匯交易、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公共物品拍賣等各類有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在統一的平台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範運行。
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由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以及必要的場所構成,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
四、整合目標

2016年6月底前,依託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基本完成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並與省網上辦事大廳互聯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在全省建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通過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著力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分散設立、定位不準、運行不規範等問題,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一門式、一網式”辦理。

管理體制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完善監管機制。
(一)省按照“一委一辦一中心一平台”構建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組織架構。
1.建立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審議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和年度工作總結。
2.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承擔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組織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管理制度,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設,對相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平台進行監督檢查。
3.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牽頭整合建立省級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平台和電子交易系統、電子公共服務系統,構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指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受省政府或相關部門委託完成其他相關工作。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省政府直屬正廳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4.省級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平台抓緊建立,整合各類信息化交易平台,省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網上交易平台作為省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分平台,省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納入省級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平台,並實現該平台與省網上辦事大廳的互聯互通。
(二)明確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參照省級組織架構執行,或按照“管辦分離”的原則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統一的各項任務,對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工作安排

(一)有序整合資源。
1.加快實施系統改造。已經建成或者規劃建設的網上交易系統、公共服務系統和行政監督系統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須按照規定按期完成改造或調整完善建設規劃。加快推進各部門監管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與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台整合。(各有關責任單位具體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2.整合設立省級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平台。加快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四類網上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其他品種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平台按照“成熟一個、整合一個”的原則推進。新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確定系統建設主體,並納入省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平台進行統一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編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機構按分工負責,四類平台整合工作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品種平台整合適時推進)
3.整合設立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整合本市範圍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交易系統,設立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除佛山市順德區外,全省縣級人民政府不再設立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已設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應當作為分支機構整體移交至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管理;尚未納入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予以撤銷,今後不再新設有關交易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以設立電子化交易平台、分支機構或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保相關公共資源交易任務順利完成。(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4.構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加快建設省網上辦事大廳公共資源交易欄目,在不改變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和平台法人主體的前提下,構建信息化互聯互通、扁平式管理的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各級各類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按照統一的制度規則運行,逐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按規定要求交換整合信息,接受統一監管。(省發展改革委指導,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負責,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5.建立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根據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依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立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實現與省各類電子交易系統、省行政部門的電子監督系統、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以及省網上辦事大廳公共資源交易欄目互聯互通,並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對接。(省發展改革委指導,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負責,2016年8月底前完成)
6.實現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有序整合。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四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按期實現電子化交易。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逐步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進行交易。(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資委等部門按分工負責,四類交易入場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項目交易入場在2016年10月底完成)
7.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專家資源。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全省各地區、各行業現有專家資源,按照集中使用、資源共享的原則,整合建立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綜合專家庫,開發專家評標評審管理信息系統,並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進行日常維護和升級改造。省有關部門、單位委託管理的專家資源,統一交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日常維護。(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資委等部門按分工負責,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8.整合場所資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應結合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好現有相關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現場業務辦理需要。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限於一個場所。(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統一規範規則體系。
9.制定平台服務管理細則。根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制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一步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0.統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規則和技術標準。根據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訂實施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規則、制度、流程和技術標準。(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商務廳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1.統一政府採購規則和技術標準。根據國家制定的政府採購規則和技術標準,制訂實施全省統一的政府採購規則、制度、流程和技術標準。(省財政廳牽頭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2.統一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根據國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訂實施全省統一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制度、流程和技術標準。(省國土資源廳牽頭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3.統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根據國家制定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訂實施全省統一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制度、流程和技術標準。(省國資委牽頭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4.完善其他相關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統一安排,制訂實施其他相關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流程和技術標準。(省衛生計生委、環保廳、林業廳、水利廳、商務廳、食品藥品監管局、海洋漁業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5.全面清理現有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對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清理,堅決糾正違法設定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內容,糾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違法違規行為。清理結果應當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省發展改革委、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運行體制機制。
16.理順綜合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和健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和省“一門式、一網式”政務服務創新有機結合,通過“制度 技術”的深度變革,不斷促進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成本節約、統一規範、便捷高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7.強化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機制,與省電子證照庫、信用管理系統、稅務管理系統、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台等互聯互通,建立市場信息共享資料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8.強化誠信管理。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誠信管理制度,建立誠信自律和信用獎懲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9.強化交易數據分析。根據國家頒布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建立數據分析共享機制、制定統計分析實施細則。(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強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
20.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運用大數據等手段,按照公共資源交易業務模組,分類實施全省統一的電子化行政監督。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依法通過省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平台或部門現有電子監督平台實施線上監督,強化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強化評標評審專家監管。制定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綜合專家庫和專家管理制度,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強化專家責任追究。推動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省範圍內互聯共享,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22.強化監督執法。制定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監管內容、方法、程式和責任追究等規定,進一步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有關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台運行的審計監督。(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加強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通過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手段,進一步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及時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及人員誠信自律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和督促各地按省政府統一部署,紮實推進整合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建立相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二)嚴肅工作紀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應當充分利用現有交易場所,嚴禁以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過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三)做好示範推廣。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選擇若干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市,作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創新示範試點,並及時對示範試點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以召開現場工作會議等方式向全省推廣,以點帶面,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的信息化程度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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