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監理招標中標後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監督檢查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造價管理等機構對建設、施工(含施工總包和分包單位)、監理等單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履行投標承諾、工程契約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標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省建設廳委託廣東省建設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設工程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各市要以該管理信息系統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應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單位必須通過該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填報本辦法要求填報的資料,確保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後的工程管理信息公開,方便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舉和投訴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標後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在管理信息系統上如實填報《施工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見附表1)及《監理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見附表2),並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確認。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審查施工或監理契約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是否一致,所提交的檔案資料與管理信息系統的記錄內容是否一致,發現有不一致的,應予以糾正。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加強對施工總分包的管理,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中有載明分包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可同意分包,並在契約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
中標單位應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施工總分包情況報告表》(見附表3)交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後,由監理單位在信息系統上填報(沒有委託監理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填報,下同)。
第十條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項工程造價變更大於5%的,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監理單位應當在發生後15天內,在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建設項目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重大變更主要原因分析報告備案表》(見附表4),並接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投標檔案確定的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換:
(一)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區以上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認為該項目經理不稱職或監理單位認為該項目總監不稱職需要更換的;
(四)無能力履行契約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後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五)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六)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發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換的,施工或監理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填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班子變更情況報告表》(見附表5),並附上有關證明檔案,經審核同意方可變更。同意變更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寫變更的內容。
更換後的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應與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所確定的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的主要條件一致。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到位情況和施工總分包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每兩個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的主要內容和步驟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情況。重點檢查:
1.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是否與《施工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一致;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是否與《監理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一致;
3.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的變更是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施工發包和承包情況。重點檢查:
1.建設項目分包是否符合《建築法》有關工程發包、承包的規定和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2.工程項目組織分包後,是否及時填報《施工總分包情況報告表》,填報內容是否屬實;
3.施工現場是否有投標檔案載明的大型機械設備,如有變化,理由是否充足。
(三)填寫《建設工程中標後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表6)。發現有下列行為的,應及時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1、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與中標情況登記表不一致的;
2、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管理不到位的;
3、投標檔案沒有載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內容與投標檔案載明的分包內容不一致的,轉包、違法分包的;
4、項目經理承擔超過一項的工程項目或總監理工程師承擔超過三項的工程項目任務的;
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的。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結算後5天內,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在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備案表》(見附表7)。
第十四條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還應記入單位的誠信檔案,並在信息網上公布:
(一)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分包單位的;
(二)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或違反投標承諾分包工程的;
(三)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
(四)非原參加投標中標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組織施工(監理)或在實施過程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更換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的、項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或監理人員與中標檔案確定的人員不相符的;
(五)投標檔案確定的大型機械設備沒有進入施工現場的;
(六)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串通,簽認虛假工程量或工程造價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十五條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還應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管理信息網上公布:
(一)施工現場管理或現場監理不到位的;
(二)非本人資格證書登記所在的單位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或監理工作的;
(三)與有關單位管理人員串通,簽認虛假工程量或工程造價的;
(四)項目經理同時承擔超過一項工程項目或總監理工程師承擔超過三項工程監理任務的;
(五)違反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行為。
項目管理的其它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參照上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其它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1.施工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
2.監理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
3.施工總分包情況報告表
4.建設項目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重大變更主要原因分析報告備案表
5.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班子變更情況報告表
6.建設工程中標後監督檢查記錄表
7.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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