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包括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區和縣級市建委在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經驗。
(三)依許可權審批招標機構的資格。
(四)複議不服招標管理機構所作的行政裁決的案件。
第七條 市建委設立“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中心”(以下稱市招標中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實施。
市屬區、縣級市建委以及享有縣級以上經濟管理許可權的經濟區應設立工程招標管理機構,依審批管理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標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招標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請主持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實施資格審查。
(二)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五)裁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糾紛和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七)對中標的建設工程實行跟蹤並監督承發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 範圍與條件
第九條 凡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工程都要按下列規定實行招標:
(一)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總承包或建設監理的招標。
(二)重要的公共建築、高層建築、開發小區、街景和廣場的規劃及重點建設工程,實行設計招標。
(三)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安裝工程及工程發包價在300萬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設(包括公路、鐵路、市政、航道、碼頭、堤岸等)工程,均應實行施工招標。
(四)中外合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十條 申請主持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建築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開標、評標、定評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託有資格的單位代理組織招標,並簽訂委託協定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主持項目招標工作,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向招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如資料齊全的,招標管理機構應在7日內批覆並報建委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建設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監理投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二)持有《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以下稱承包許可證)。
(三)經市建委核定的承包範圍應符合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等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施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實行設計招標的,其計畫(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准,並具有設計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資料。
(二)實行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標的,應具有獲批准的計畫檔案或計畫(設計)任務書並落實了建設資金和地點。
(三)實行建設監理招標的,其計畫(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已獲批准並已確定了工程建設的主要技術工藝要求。
(四)實行施工招標必須具備開工條件,領取了計畫和報建等有關證件,提供能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以及經批准的招標檔案。
第十四條 實行建設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投標企業資質等級,有權按規定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招標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標、單項(幢)工程招標或特殊專業工程招標。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條件的工程,經招標管理機構批准,可分開基礎和上蓋建築物兩部分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可分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招標: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台、電視或其他有效途徑發布招標公告實行的招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的邀請。
(三)議標,不適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經招標管理機構批准可實行議標。
第四章 招標投標程式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程式:
(一)由招標單位向招標管理機構領取《招標申請表》,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應按總承包、設計、監理、施工的不同類別編制。並連同《招標申請表》送招標管理機構審定後,發出招標通知。
(二)投標單位可選擇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標工程直接向招標單位提交參加投標的申請。
(三)投標單位申請經招標單位認可後,應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由招標單位進行資質驗證。
(四)招標單位通知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投標單位領取時,須向招標單位繳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標保證金,雙方同時踏勘現場。
(五)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後,擬訂詢問提綱,做好參加招標會議的準備。
(六)招標單位應按分工組成評標小組,其中市屬局(總公司)的建設工程及區屬項目中建築物的層數超過15層以上的,邀請市招標中心、市建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經辦建設銀行支行共同派人組成;區屬建設工程的層數在15層(含15層)以下的,邀請區招標管理機構、經辦建設銀行支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派人組成;縣級市屬的建設工程邀請縣級市招標管理機構、經辦建設銀行支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派人組成。
(七)召開招標會議。招標單位主持,評標小組全體成員、投標單位參加,介紹招標工程情況,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諮詢疑點,作出招標會議紀要,並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資料。
(八)招標單位在招標會議結束後,應組織人員編制標價。沒有能力的,可委託有編制能力的單位代編。編制施工招標的標價,應按投標企業不同等級,依據招標檔案內容要求、設計圖紙、資料及現行國家定額單價、材料設備供應渠道、責任及建設期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現行定額外各種必需的施工費用及其他不可預見費用編制;外商投資和中外合資建設工程項目可按本辦法或按量價分離辦法編制。
(九)投標單位在招標會議結束後15日內,按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投標價並填寫標書,蓋好印鑑,密封后,按時送交招標單位;招標單位接收標書時應再次密封,並加蓋印鑑,簽發回收條,按機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標單位應在投標單位送交標書時限截止後,於審標會議前7日至10日把招標檔案、標價編制資料(包括計算書)送交評標小組全體成員;並按約定時間召開標價審查會議審查標價,必要時通知負責編制人員列席。
(十一)招標單位主持召開開標會議,評標小組全體成員、投標單位參加。招標單位應當眾復驗標書密封情況和印鑑是否合法,宣讀標書內容,公布標底;對未密封的標書、無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和印鑑、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或內容不全、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以及未按規定的時間報送投標書、投標單位不按時或不參加開標會議的,投標書作廢。
(十二)評標小組評定中標單位,評定時應按平等競爭、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綜合評定並報招標管理機構審定簽發《中標通知書》。
設計、總承包、監理、施工各類的評定依據由市招標中心另行規定。
(十三)招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應向非中標單位收回招標圖紙、檔案資料,發給500元至1000元的補償金,並如數退回投標保證金。
(十四)建設單位持《中標通知書》到建委辦理《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下稱施工許可證),並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
第十八條 採用議標方式進行招標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招標單位編寫議標方案。
(二)提出申請議標報告,由項目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連同議標方案報招標管理機構審批,招標管理機構應在5日內批覆。
(三)招標單位通知2個至3個議標單位領取圖紙、資料,議標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報送標書。
(四)招標單位邀請招標管理機構、經辦建設銀行和主管單位共同審查標價和對標書進行評議,確定中標單位,其時限不得超過20日。
(五)由招標單位將議標結果書面報招標管理機構審核,經審核後。發出《中標通知書》;議標的有關保證金和補償費等事項的處理,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招標活動費用的收取,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招標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對經審批已發出的建設工程招標檔案,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須在招標會議後5日內報招標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投標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達參加投標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標底已經審定的,應按時組織開標。如確需延期的,應將標底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獲取標底。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中必須按要求如實填寫標書,不得惡意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中標後,經建委批准可按專業或分部、分項的原則,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簽訂分包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中標單位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單位負責。
中標單位和分包單位不得倒手轉包工程,如違法轉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倒手轉包工程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承接任務、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要求建設單位將應實行招標的工程以不通過招標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承包。
第二十五條 未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境外公司申請參加投標的,應向市建委辦理投標資格審批手續,獲準後方可參加。
第二十六條 由縣以上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支援邊遠地區、中小型水利、水電建設和科研試驗、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不宜招標的,均由建設單位提出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報建委批准後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通過招標或議標後中標的工程,均按現行施工任務審批管理許可權,分別到市、區、縣級市建委辦理《施工許可證》。凡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得簽訂承發包契約,建設銀行不予撥款,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施工標牌》。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由招標管理機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通過訴訟解決。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工程,未經建委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招標管理機構提請經管建委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停工,補辦手續,並按建築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終止該項目的招標,簽訂的契約無效,重新組織招標或商定施工單位,並分別情況由招標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招標單位泄露標底,開工前被查實的,原標底作廢,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招標單位承擔;開工後被查實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投標單位接受泄露標底報價而中標的,開工前被查實的,其中標無效;開工後被查實的,終止契約履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投標單位承擔。
(三)泄露標底的直接責任人,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許可權由招標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投標單位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致使無法進行招標投標和定標的,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投標資格,並按底標價千分之一處以罰款。
(二)招標定標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任何一方拒絕簽訂承發包契約的,按定標價百分之五處以罰款。
(三)中標單位或分包單位倒手轉包工程的,其轉包契約無效。如已開工的,責令其停工,沒收非法所得,並按標價額千分之一處以罰款,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經辦人員利用招標權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企業為取得中標進行行賄的,取銷其該工程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停止該企業一年的投標資格;責任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泄露標底、索賄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工作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建委1986年8月18日印發的《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任務招標投標工作細則》及其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