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築市場管理規定

(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從事各種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含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第三條 建築市場由各級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各自職能共同管理。

第四條 發包單位應持有建築工程項目計畫任務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許可證,向主管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建委申報登記後,方可按有關規定開展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工作。

發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無技術資質等級和營業執照或超越技術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五條 各種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須持有技術資質等級證書(施工單位還須持有營業執照),在當地銀行開立帳戶,方可承包工程。

需跨地區、跨部門承包工程的,按省有關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條 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裝飾工程)項目應通過招標投標(包括議標)等方式進行承包。確屬不宜公開招標的工程,經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批准後,可將工程項目委託給符合技術資質等級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第七條 發包單位不得將實行總承包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採購等一體化)再直接進行分包。

第八條 工程造價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標價的浮動,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內;

(二)建設工期以省工期定額作為雙方簽訂契約的基礎,提前或拖延工期的應與經濟利益掛鈎;

(三)工程材料價差按市建設工程定額分站發布的調整價格進行調整。無調整價格的,由承發包雙方商定。

第九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勘察設計或施工承包契約後,因工程計畫規模或工藝流程改變,引起設計、工期、造價等變動時,應根據批准檔案,簽訂補充契約。

第十條 發包方應按契約規定的期限撥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因拖欠款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負責賠償並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方延誤工期,除因發包方拖欠款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負責賠償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單位實行橫向聯合,組成新的統一核算的經濟實體的,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重新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不組成統一核算的聯合組織的,聯合各方的單位性質、技術資質等級、經營範圍不變。

聯合企業各方簽訂的聯營協定和章程,應報主管建委備案。

第十二條 對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單位,應是有技術資質等級的法人單位。總包單位只能將工程進行一次分包,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電梯、鍋爐等專業工程除外)。分包單位的技術資質等級應符合工程要求,否則,不得承擔分包工程。

第十三條 有技術資質等級的勘察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允許私人和無技術資質等級或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掛靠經營;低等級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不得靠掛高級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進行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禁止施行下列行為:

(一)承包無證勘察設計、越級勘察設計、勘察設計不合格或無地質資料的工程;

(二)使用無出廠合格證明或沒有按規定複試的材料;

(三)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四)將質量不合格的工程計算產值和報竣工面積。

需採用經鑑定的科研成果進行設計、施工的,應經標準計量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委託監督制度。民用、公共建築、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和工業交通的配套、輔助、附屬的非專業工程項目,由地方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監督檢查;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和附屬的專業工程,按項目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竣工質量核定製度。委託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的,由工程質量監督站按規定辦理竣工核定;未經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的工程(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和附屬的專業工程除外)不得交付使用,銀行不予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七條 施工、質量、安全檢查等技術崗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在上述崗位任職人員,應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崗位證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需要招用省內臨時工,應報主管該工程項目的建委審批後,向工程所在地的勞動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招用臨時工手續。招用外省臨時工,按省政府的規定執行。臨時工應經基本的生產技術和安全知識教育後,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場容和各種設施,應符合公安、交通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明施工,講究衛生,外觀整潔;

(二)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排水順利;

(三)按時施工,控制噪音;

(四)消防規範,安全生產。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責令停工,補辦有關手續並處以工程造價1‰下的罰款;建築物違反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變更承包單位,對違反者處以五千元罰款。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者,在其欠款未還清前,新上項目不予審批,撥款銀行應將新上項目投資劃撥用於還清拖欠工程款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工程主管建委責令停止使用,補辦竣工核定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技術資質等級證書;建設工程另行進行招標、投標。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反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責令停工,對質量進行檢查,不符合質量的,予以返工;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反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國外建築企業在我省承擔工程項目設計或承包工程的,按《廣東省關於外國機構承擔工程項目設計暫行規定》、《廣東省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辦法》執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企業在本省從事經營活動,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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