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

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百科名片
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在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下,以“服務會員,構建和諧商會;整合資源,推動粵皖經濟;回報社會,傳承徽商文化”為根本宗旨。

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簡介

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LOGO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LOGO
廣東與安徽雖相距千里,但人緣相親,經濟文化交往源遠流長。蚌埠市位於安徽省北部中心,地處中國南北分界線的淮河中游,歷來就是皖北的中心城市,淮河岸邊的璀璨明珠。日前,科技部、財政部等六部門批覆同意安徽省成為首批開展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份,安徽省將以確定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為主線,建設合蕪蚌(合肥、蕪湖、蚌埠)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在這種發展背景下,“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正式批准成立,作為為廣東安徽兩省的經貿往來的強大紐帶,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將充分發揮兩地優勢,資源互補,強強聯全,促進兩省經濟的快速發展。

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LOGO說明

蚌埠作為花鼓燈的發源地,花鼓文化家喻戶曉。本微標結合蚌埠拼音字母“b”藝術組成一個翩翩起舞的造型,再結合蚌埠因盛產河蚌而得名“珍珠城”的寓意,形象地表現出了蚌埠獨具特色的區域文化;流暢的曲線宛如淮河一樣擁抱著蚌埠,充分彰顯了沿淮地域的重要位置。
圖案重點突出了珍珠,寓意簡稱為珠城的蚌埠和珠三角的廣東,珠聯璧合,深刻地表達了粵蚌兩地間人民密切的友誼,充分體現出商會立會之本,搭建兩地企業間的溝通平台,促進經濟、貿易交往,攜手實現共進、共贏、共富、共強的宗旨。
圖案重點突出了很多線條,形象地表現出粵蚌兩地作為淮河與珠江的水文化的共性特質,商會圖案以水為重點,充分體現了商會的本質,貫穿、中立、和諧、以友會商,以商會友!

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服務範圍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排憂解難。
(二)充分發揮商會整體優勢及會員單位的特點,積極協助會員單位合理配置資源,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力,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知名度。
(三)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各類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展市場渠道,給會員帶來便利和效益。
(四)開展廣東與蚌埠兩地經濟互動活動,推進與當地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業界、兄弟社團組織的交流,為兩地政府和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協作牽線搭橋。
(五)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蚌埠創業者在粵的整體形象。
(六)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繫,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以及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七)建立商會活動場所,開展徽文化與粵文化的研究與傳播,為商會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務。
(八)宣傳安徽及蚌埠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引導和協助會員回省回蚌投資發展。
(九)搭建融資擔保和經濟信息諮詢服務平台,為會員提供資本運營服務。
(十)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加強廣東與蚌埠的勞務合作,為會員提供人才推薦服務,實現兩地人才的有效對接。
(十一)充分利用皖粵資源優勢和科學技術成果,開展兩地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專利入股、科研攻關、科技人才培訓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十二)承擔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和交辦的招商引資等各方面工作。

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英文譯文是Bengbu Anhui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縮寫BAPCCGP。
第二條本商會性質是由在粵蚌埠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廣東、蚌埠各界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力量,努力為兩地的社會發展、經貿合作、經濟建設建言獻策,出資出力。本商會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打造和諧商會為根本,旨在構建兩地情感交流、信息互通、經貿合作、項目對接、政企橋樑、維權服務的平台,打造一個大品牌商會。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在安徽駐廣州辦事處和蚌埠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暫設在廣州市白雲區增槎路1103號商務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排憂解難;
(二)充分發揮商會整體優勢及會員單位的特點,積極協助會員單位合理配置資源,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力,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知名度;
(三)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各類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展市場渠道,給會員帶來便利和效益;
(四)開展廣東與蚌埠兩地經濟互動活動,推進與當地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業界、兄弟社團組織的交流,為兩地政府和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協作牽線搭橋;
(五)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蚌埠創業者在粵的整體形象;
(六)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繫,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以及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七)宣傳安徽及蚌埠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引導和協助會員回省回蚌投資發展;
(八)搭建融資擔保和經濟信息諮詢服務平台,為會員提供資本運營服務;
(九)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加強廣東與蚌埠的勞務合作,為會員提供人才推薦服務,實現兩地人才的有效對接;
(十)充分利用皖粵資源優勢和科學技術成果,開展兩地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專利入股、科研攻關、科技人才培訓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十一)承擔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和交辦的招商引資等各方面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是在廣東的蚌埠企業,在蚌埠投資的廣東企業,均可以加入本商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五)積極參與商會活動;
(六)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必備證明檔案;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本商會秘書處組織考察,經審核並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五)積極參與商會組織的活動並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5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6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三條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將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二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三條商會設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於本商會工作及公益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並落實秘書處有關工作;
(四)推選出輪值執行會長。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行使法人權利,落實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及會長會議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三十九條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會會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內部管理
第四十一條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合法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作出明確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商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四條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六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發展歷程

一、成立大會
2011年8月20日下午在廣州珠江賓館隆重召開“廣東省安徽蚌埠商會成立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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