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穗安監〔2007〕179號
【發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2007-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廣州市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細則
(穗安監〔2007〕179號)
各區、縣級市安監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安監〔2007〕389號,見附屬檔案)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的相關規定,我局制訂了《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細則》,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細則
一、儲存單位備案前期條件
(一)下載、填寫《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並報送所在地區(縣級市)安監局;
(二)儲存單位備齊備案材料,送區(縣級市)安監局,區(縣級市)安監局進行現場核查,並認真填寫核查表。
二、儲存單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兩份)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另附Word電子文檔1份);
(二)儲存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聯繫電話和聯繫人;
(三)儲存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定、配備的批准檔案;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倉庫管理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複印件,從業人員《廣州市職工崗位安全培訓證書》複印件;
(六)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檔案,租賃場所的單位還應提供租賃安全協定;
(七)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質;
(八)專家評審修改完善後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安全評價報告(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設立的儲存單位提交現狀安全評價報告;2007年10月1日以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儲存單位首次提出儲存安全備案的,提交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並附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意見書);
(十)儲存場所公安消防部門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十一)儲存區域平面布置圖、照片(數碼相片,4R,彩色光面);
(十二)儲存場所防雷檢測合格證書複印件;
(十三)2002年3月15日以前設立的企業,還須提供依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證明檔案的複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後設立的專業儲存單位,還須提供設立批准書複印件。
所有複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核查
儲存單位直接向市安監局提出儲存安全備案。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實和現場進行核查。
四、備案審查期限
(一)市安監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的決定,符合備案條件的,在《告知書》上載明備案的範圍和期限;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書》,指出存在問題,告知儲存單位認真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後重新提出備案。
(二)自作出頒發《告知書》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通知儲存單位領取《告知書》。
五、受理機構和查詢辦法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證受理室(越華路185號7樓);
六、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實際情況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