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州市工傷保險安全生產浮動獎勵辦法的通知

"三、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穗勞社工傷〔2008〕5號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各總公司、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工傷保險安全生產浮動獎勵辦法,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省勞動保障廳和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5〕74號)、市政府《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08〕6號)等規定,現就工傷保險安全生產浮動獎勵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安全生產獎勵率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見附屬檔案)的規定執行。
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確定與調整。在《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08〕6號)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對行業實行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對用人單位實行浮動費率,使繳費率隨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工作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上下浮動。
具體辦法是:根據市社保經辦機構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費用占該用人單位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簡稱收支率)劃分檔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繳費率;在61%至70%之間的繳費率不變;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繳費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單位繳費率的幅度最高分別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35%和30%。原基準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不實行費率浮動。
浮動費率每年調整一次,每年七月根據上一社保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用收支情況,在本行業原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增減,不實行累計浮動費率(即不實行累計增減)。為便於管理,各用人單位按浮動費率與原行業基準費率的差額部分可每半年統一撥付或補收。
三、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獎勵費用,在按規定提取的工傷預防費項目中列支。主要用於獎勵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工作效果好的參保單位,以及用於支持參保單位開展實施工傷預防相關項目,具體實施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直接獎勵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獎勵費用按下列辦法計發和處理:
(一)獎勵費用在工傷預防費的“安全生產獎勵費”項目中開支,並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
(二)對用人單位實際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獎勵的計算方式調整為:單位實際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獎勵費=上年度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獎勵率×調整係數
其中:工傷保險獎勵率按收支率確定,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予以獎勵,獎勵率最高為單位上年度繳納工傷保險費的10%。
調整係數= 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5%×70%×50%
按本通知規定的獎勵率計算出當年可獎勵給各單位的獎勵費總額
(三)單位實際工傷保險獎勵費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不計發,留待跨年度調劑使用。
四、直接獎勵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獎勵費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計算出獎勵額,並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參保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工作情況以及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險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後劃撥給有關參保單位。
五、工傷保險安全生產浮動獎勵費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六、實行本市工傷保險一體化管理的用人單位,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番禺、花都區和從化、增城市按本通知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於調整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待遇及實行浮動費率等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勞險字〔1995〕012號)和《關於工傷保險安全生產浮動獎勵辦法的通知》(穗勞社工傷〔2002〕3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局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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