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11〕5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廣東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我省住房保障體系,加快推進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含順德區政府,下同)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區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規劃)、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物價、地稅、民政、林業、農墾、國資委、審計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考核以省政府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簽訂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為主要依據,包括省政府下達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相關資金投入、土地供應、優惠政策落實和規範化管理情況等。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分級考核、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日常督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重點核查相結合。
第六條 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自下至上進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完成對下一級政府的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和考核結果書面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於每年3月31日前,牽頭會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進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工作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審查自查工作報告、召開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座談會、查看資料、實地抽查項目建設情況等方式進行,並通過量化打分、綜合評價,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確定考核結果。對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內有2次以上約談或1次以上問責記錄的,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具體量化考核評分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另行印發。
第八條 對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省政府將約談有關市政府責任人:
(一)未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的;
(二)目標責任分解落實不到位、項目與地塊對接不到位、資金落實不到位的;
(三)落實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辦發〔2010〕10號)實行問責:
(一)執行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
(二)因工作失職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住房保障政策貫徹執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處置不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監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 考核結果在考核工作結束後半個月內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匯總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後通報各地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抄送省委組織部和各地級以上市黨委、人大常委會。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省財政將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級專項補助資金時,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獎勵;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級專項補助資金時予以核減。
第十二條 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政績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實施《廣東省市廳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體系及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考核評價依據。
第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對下級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印發廣東省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9〕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