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歸難僑職工及其子女安置問題的若干規定

(粵府(1984)224號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做好歸僑、難僑安置工作,對爭取僑心,加速我省四化建設,都有積極的作用。我省的歸僑、難僑安置在華僑農場和農墾農場的約有十三萬人,他們以場為家,艱苦創業,為祖國的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由於僑務工作曾受“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安置歸僑、難僑搞“一刀切”和“三個面向”,致使部分歸僑、難僑職工在生產和生活上存在的實際問題較多。為解決這一問題,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農墾農場應積極集資和引進外資、僑資興辦工商企業、努力解決歸僑、難僑職工及其子女就業問題。

二、所有華僑系統的企業和單位,吸收新職工時,主要應安排符合條件的歸僑、難僑及其子女;非技術工種更應適當放寬條件。華僑系統的單位和企業在經濟特區興辦企業,招工吸收歸僑、難僑及其子女工作的,經濟特區應準予調入。

三、歸僑、難僑幹部、職工的子女,中學畢業後不能繼續升學,年滿十六周歲,自謀職業有困難,要求參加農場生產的,可吸收為農場契約制職工。

四、歸僑、難僑幹部、職工的配偶及其子女、屬農村人口要求遷移進場的,由農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發給“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有勞動能力,符合條件的,農場可根據工作需要,吸收為農場契約制職工。

五、華僑、農墾農場的歸僑、難僑幹部、職工,原安排工種不對口的,原則上要按專業對口重新安排。要求調往市鎮工作的,如有接受單位,經農場和調入單位辦理商調手續後,報經有關市、縣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公安、糧食部門憑市、縣以上人事、勞動部門的調動證明,辦理戶口、糧食遷移手續(含符合規定的隨遷、家屬)。

六、歸僑、難僑幹部、職工及其子女要求離場,只要具備條件(如城鎮親友願意接受投靠,親人合資或引進資金開業,自有或海外親人購買房屋可落戶城鎮居住的),可按城鎮人口辦理戶口、糧食轉移關系。離職回農村落戶的,發給離職補助費,標準按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離職回城市(鎮)落戶的,則不發給離職補助費。離場自謀職業,由農場出具外出證明。要求戶口、糧食關係保留在場內的,可參照“離土不離鄉”的辦法,留職停薪,向農場交納勞動保險基金,回農場可再行安排適當工作,具體辦法可由各農場制定,報省僑辦批准後施行。

七、歸僑、難僑幹部、職工及其符合規定的隨遷家屬從農場遷出,應給予辦理商品糧關係的轉稱(屬吃包乾糧的單位,可以相應減少統銷指標或增加徵購任務解決)。

八、歸僑、難僑中,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從其開業之日起,免徵工商所得稅二年;對從事勞務、服務、修理行業者,同時免徵營業稅二年。在此規定下發前開業經營的上述個體工商業戶,按規定繳納所得稅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經市、縣稅務局批准,可以酌情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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