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快我省幼兒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1995〕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教育廳《關於加快我省幼兒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關於加快我省幼兒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近幾年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幼兒教育事業有了較大的發展,保教質量逐步提高,但仍不適應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快我省幼教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實現國務院頒布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提出的本世紀末幼兒教育發展的目標和任務,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幼兒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幼兒教育是面向未來的事業,是關係到國家和民族前途的根本大計,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理順幼教管理體制,每年召開一兩次由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本地區幼教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檢查幼教事業發展規劃實施和各有關部門職責的落實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明確幼兒教育事業領導管理職責分工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7〕69號)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教育部門負責:(一)貫徹中央、國務院有關幼兒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擬訂行政法規和重要的規章制度;(二)研究擬訂幼兒教育事業發展方針,綜合編制事業發展規劃;(三)負責對各類幼稚園的業務領導,建立視導和評估制度;(四)組織培養和訓練各類幼稚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製度;(五)辦好示範性幼稚園;(六)指導幼兒教育科學研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稚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幼稚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計畫部門負責將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和幼稚園建設等列入計畫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有關幼兒教育事業經費開支的規定。

勞動、人事編制部門負責會同教育部門研究制訂幼稚園工作人員的有關編制、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規定。

國土、城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和審批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稚園設施,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建設。

省、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配備專職管理幹部,鄉鎮、街道應有人兼管幼兒教育工作。幼兒教育在省、市統籌規劃下,由市、縣(區)、鎮(鄉)組織實施。

二、明確目標和任務,制訂幼教事業發展規劃

根據《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提出的“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基本滿足幼兒接受教育的要求,廣大農村地區基本普及學前一年教育”的目標和任務,到本世紀末,我省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地區,取消學前班,發展幼稚園,基本滿足三周歲至學齡前幼兒入園的要求;東、西兩翼地區,普及學前一年教育,辦好鄉鎮中心幼稚園,積極發展管理區幼稚園,逐步滿足三周歲至學齡前幼兒入園的要求;北部地區及貧困山區,基本普及學前一年教育,逐步發展多種形式的幼稚園。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上述目標任務,會同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制訂本地區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幼教事業的發展規劃應包括幼稚園設定的布局方案。大中城市城區及縣城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區時,城建或房產開發等有關部門應按規劃要求配建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稚園設施,由教育部門會同城規部門監督執行,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三、堅持依靠社會力量辦園的方針發展幼教事業

幼教事業,必須堅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實行多渠道、多形式的發展方針。除地方政府舉辦幼稚園外,主要依靠和發動各部門、各單位和集體、個人舉辦或聯合舉辦幼稚園或捐資助園。辦園形式應靈活多樣,可辦正規的幼稚園,也可辦非正規的幼兒活動站、遊戲小組、家庭幼兒班或母子活動中心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集體和個人舉辦各種形式的幼稚園。大型企事業、機關、部隊等單位原則上應獨立辦園,或按系統(戰線)或與街道聯合辦園。應採取有效措施,穩定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辦的幼稚園;確需撤銷、停辦的幼稚園,必須按照《廣東省幼稚園(班)登記註冊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撤銷、停辦、拆遷或改作他用的,應儘快恢復。

大力扶持街道、社區興辦幼稚園,可由街道或社區牽頭,協調社區內企事業單位集資辦園(班),招收社區內幼兒。

企事業單位舉辦或聯合舉辦的幼稚園(班)可實行承辦制,即單位承擔一定的責任,撥一定經費資助辦園(班),幼稚園(班)獨立經營核算,面向本單位或社會招生。集體辦園(班)可公私合辦或集體與個人聯辦。要儘量減免各類幼稚園(班)承擔的社會公共費用,減輕幼稚園(班)的經濟負擔。

四、多渠道籌措幼教事業發展經費

實行誰辦園(班)誰投資,誰受益誰交費的原則,確保幼教資金的投入。拓寬幼教經費渠道,採取政府撥款、主辦單位(個人)投資、幼兒家長交費、社會資助及幼稚園(班)自籌等辦法,增加幼教資金投入,保證幼教事業健康發展。

各級政府應在教育事業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幼教事業專項經費,用於舉辦示範性幼稚園和師資培訓、業務活動以及補助貧困地區發展幼兒教育。

公辦幼稚園收費按粵府〔1994〕66號文第二十條規定執行。不同等級幼稚園收費標準可適當拉開距離。國小附設學前班的收費標準,參照地方級幼稚園大班的收費標準執行。部門、廠礦企事業單位、集體辦向社會招生的,由主辦單位參照所在地同等級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確定;對本系統本單位幹部、職工子女的收費標準由主辦單位確定。私人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由主辦單位根據粵府〔1994〕66號文的精神制定,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五、建立一支數量充足合格穩定的幼教師資隊伍

各地應根據當地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參照全日制幼稚園編制標準(勞人編〔1987〕32號文),制訂培養幼兒教師的規劃,努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幼兒教育師資隊伍。

各辦園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幼稚園工程規程》有關幼稚園(班)工作人員的條件和要求聘用或錄用人員。對在職幼稚園(班)工作人員不具備合格條件的,要有計畫地按省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培訓,使他們取得《專業合格證書》;對不宜繼續在幼稚園(班)工作的,應逐步調換。

幼兒教師由主辦單位管理,並報當地教育部門備案。辦園(班)單位和個人,要採取措施,切實解決幼兒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及老有所養的問題。機關、企事業單位辦的幼稚園可參照公辦幼稚園教師待遇;學前班教師及農村幼稚園教師的工資福利原則上與當地國小民辦教師一致。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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