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範圍的,告知申請人。

公開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動公開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發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廣東省人民政府正副省長分工、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及簡稱、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職能設定及內設機構信息;
2.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3.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發的普發性非涉密檔案;
4.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5.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會議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內事、外事活動信息(新聞通稿);
6.其他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公開方式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要是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公開。
1.《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每月逢5、15、25日出版,國內刊號:CN44-1604/D)實行贈閱和自願訂閱相結合的發行方式。贈閱範圍: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各市、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和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在我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各市、縣(市、區)的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全省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以及部分企業、產學研組織、基層文化站點。訂閱:廣東省南方報刊發行有限公司在全省各市、縣(市、區)征訂點可辦理訂閱,具體聯繫方式詳見附屬檔案1.全省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均可查閱《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
2.廣東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廣東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開設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欄目導航:將公開的政府信息劃分為“組織機構”、“規章檔案”、“政務動態”、“政府工作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和“其他”三部分,其中“組織機構”劃分為“領導分工”、“政府機構”、“機構職能”三個信息子類,“規章檔案”劃分為“按體裁分類”及“按主題分類”兩種類別,“其他”劃分為“公務員選調”一個信息子類。點擊其中某一個,可顯示相關信息子類或信息列表;點擊列表中的條目名稱,可顯示該信息的詳細內容。
2.信息搜尋:設有正文、名稱、文號、發文單位、主題詞及年份等多種查詢條件,可選擇其中一個或多個條件進行查詢。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提出申請

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廣東省政府入口網站下載,複製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徵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於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直接提交。
3.電話諮詢。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視情需出具回執的將出具回執)。
1.經初審申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或說明自身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
2.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答覆

對於能夠當場答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之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4.屬於非本機關製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繫方式。
5.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屬於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範圍的,告知申請人。
8.同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就同一申請事項重複提出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答覆。
詳見廣東省政府辦公廳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收費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9〕203號)制訂的收費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1.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在申請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由申請人憑《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到省府大院6號樓515室財務科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選擇就近的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進行繳款。繳款後持銀行收款憑證到受理機構獲取政府信息。
2.農村五保戶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33條、第35條規定,以及《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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