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分配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我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利潤,依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利潤分配原則,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契約規定分配給中方投資者的利潤。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的管理,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分配和管理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利潤,依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進行分配和管理。

我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國家未有統一規定之前,也依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進行分配和管理。

中方投資者從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取得的其他所得,應與分得利潤一併依照本實施辦法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利潤分配原則,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契約規定分配給中方投資者的利潤。

合營企業中方投資者的其他所得是指除分得利潤外,按國家有關的財政政策規定或契約約定,從合營企業中取得的各項純收入,包括管理費、承包費、技術服務費、場地租金、建築物和設備租金、固定資產折舊分成、變賣資產分成、調劑外匯差價以及其他純收入。

第四條 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及其他收入屬於應分配給國家部分,按照《暫行辦法》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繳交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中方投資者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稅率或同級財政核定應繳利潤比例-規定抵免扣除額。

應納稅所得額=中方投資者從合營企業分得利潤+中方投資者應負擔的合營企業所得稅額+中方投資者從合營企業收取的其他所得-按規定繳交財稅部門的稅費。

合營企業利潤留作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簡稱三項基金)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適用於所有中方投資者。

第五條 中方投資者應繳納所得稅額的計繳比例標準和抵免扣除優惠處理,由中方投資者所隸屬的同級財政部門按《暫行辦法》的規定逐戶核定並負責中方投資者應繳納所得稅的收繳。中方投資者如由幾個不同地區的企、事業單位參加的,合營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先按內部協定進行利潤分配後,中方投資者屬於我省各級財政部門管轄的,其所分得的利潤按照上述原則處理;中方投資者如是集體、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其所得的利潤由稅務機關按有關所得稅條例徵收所得稅。

第六條 中方投資者納稅年度,是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中方投資者應繳納的所得稅額一律由所投資的合營企業代為繳納,上繳手續與國內企業相同。由代繳企業正式填寫繳款書送交開戶銀行,銀行收訖加蓋印章後,按繳款書註明或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分送代繳的企業、中方投資者和有關財稅部門,憑以記帳或存查。

中方投資者應繳的所得稅款由代繳企業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十五天內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八條 代繳企業應按規定期限向中方投資者隸屬的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企業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年度查帳報告以及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的決議等資料。

第九條 中方投資者留利部分的分配,按同級財政部門對中方投資者核定的留利辦法處理。

第十條 有關實施本辦法的獎罰、監督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所收的中方投資者所得稅款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施行時間與《暫行辦法》相同。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納稅年度的中方投資者所得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清算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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