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廣東增城6.11事件,又“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簡稱6.11聚眾滋事事件,是指2011年6月11日發生在廣東增城市新塘鎮大敦村的聚眾滋事事件。概要
6月10日晚,1名孕婦王某占道經營,阻塞通道,大敦村治保會工作人員勸其離開,雙方因此發生肢體衝突,孕婦倒在地上。事件引發一些圍觀人員集聚,部分人員起鬨,部分不法分子向現場做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幹警警車投擲寶特瓶及石塊。至11日晚,事件仍然一度造成現場交通堵塞和場面混亂,現場多輛車輛被損壞。事件在境外也造成不良影響。“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果斷處置,公安機關當即對多名嚴重刑事犯罪人員予以刑事拘留,整個事件獲平息。在處置過程中,全體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始終做到依法執勤、文明執法。按照“打擊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加緊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甄別和審查,6月15日,經增城市檢察機關批准,分別對19名犯罪嫌疑人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破壞財物罪依法執行逮捕。
政府通報
廣州日報訊(記者楊明通訊員黃艷)增城市政府2011年6月16日晚通報,廣州市和增城市各相關部門按照“平息事件、化解矛盾、穩定秩序、健全機制”的總要求,積極應對處置“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在平息事件過程中,做到了“三個照常、六個沒有”。通報解釋說,“三個照常”是商鋪照常營業,工廠企業照常上班,除6月11日大敦村學校主動停課一天外,其餘學校照常上課。“六個沒有”是沒有造成任何人員死亡,公安、武警沒有攜帶任何殺傷性武器,沒有開一槍一彈,沒有一間商鋪被搶被砸被燒,沒有發生警民衝突,沒有出現當地人與外地人的對立衝突。
通報說,事件發生後,在省和廣州市領導以及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部署下,增城市切實落實維穩屬地責任,紮實抓好各項部署的落實,迅速組織開展工作。以講明真相、聽取訴求、化解矛盾為重點,先後召開了新塘鎮企業家落實社會穩定責任大會和落實責任區維護社會穩定屬地責任幹部大會,並由市領導帶隊,組織近千名市、鎮、村三級幹部分成25個組,分頭到村社和企業做細緻的勸導和解釋工作。4天來,工作組走遍了大敦村和鄰近的久裕村,進廠入戶,發放宣傳單近2萬份,並分別組織召開外來工、企業主、村(居)代表等各類型座談會,贏得了廣大村民、企業主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信任和支持,為平息事態奠定了廣泛的民眾基礎。
通報說,在處置過程中,全體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始終做到依法執勤、文明執法。按照“打擊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加緊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甄別和審查,6月15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分別對19名犯罪嫌疑人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破壞財物罪依法執行逮捕。
刑事追究
“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果斷處置,目前事件已平息。公安機關已對多名嚴重刑事犯罪人員予以刑事拘留,6月15日經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現對如下犯罪嫌疑人依法執行逮捕:黃業,男,19歲,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黎國豪,男,18歲,廣西壯族自治區青州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譚奇祥,男,45歲,四川省開江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李常兵,男,18歲,湖北省南漳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何大政,男,46歲,四川省開江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歐陽有人,男,52歲,湖南省桂陽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胡云亮,男,18歲,四川省達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何東升,男,22歲,重慶市梁平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歐林,男,19歲,四川省達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趙玖付,男,24歲,湖南省長寧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覃昌,男,28歲,四川省宣漢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李建明,男,20歲,江西省信豐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郭剛,男,20歲,四川省達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李小峰,男,24歲,重慶市潼南縣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楊成波,男,18歲,四川省達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務罪;
張傑,男,18歲,重慶市銅梁縣人,涉嫌尋釁滋事罪;
李忠煌,男,34歲,江西省贛州市人,涉嫌尋釁滋事罪;
林永發,男,18歲,廣東省廉江市人,涉嫌尋釁滋事罪;
陸勇,男,18歲,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增城市公安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截止到2011年7月8日,增城市政法機關正依法處理“6.11”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增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將於近日對趙某等11名被告人依法提起了公訴。
問責追究
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發生後,增城市委、市政府已經啟動問責機制,免去劉某新塘鎮黨委書記職務,免去麥某新塘鎮黨委副書記並提名依法免去新塘鎮鎮長職務;給予大敦村黨支部書記吳某、村民委員會主任盧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增城市有關部門對引發事件的有關治保會人員也作出了嚴肅處理,對在現場與王聯梅夫婦拉扯爭執的治安聯防隊員盧某,予以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並作出開除處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治保會常務副主任盧某予以開除。反思
中新社廣州7月7日電(廖宴思穗綜宣)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7日召開會議,通報增城市新塘鎮大敦村“6.11”聚眾滋事事件,總結教訓,進一步研究部署全市維穩綜治和社會管理工作。廣州市綜治委副主任蘇志佳在講話中分析了“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發生的原因,指出當前一些地區部門社會管理創新意識不強,解決複雜問題的辦法不多;基層組織建設滯後,基層管理工作薄弱;流動人員管理服務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對流動人員關愛不夠;體制機制不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服務管理力量嚴重不足,是導致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蘇志佳強調,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都必須正視這次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認真總結,深刻反思,以實際行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