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為防治全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廣州實際而制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修改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5屆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8年2月13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一)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環保部門進行備案。

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刪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中“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外的”表述。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餐飲場所不包括以下餐飲場所: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頒布時間

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3年8月19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3年9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環保部門進行備案。

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5米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9米的。

前款規定的餐飲場所不包括以下餐飲場所: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第九條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範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條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閒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環保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淨化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築主體外牆設定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徵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牆體的建築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範圍內所有建築物業主同意,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築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及四周2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1.5米。

第十三條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線上監測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線上監控設施,並鼓勵安裝油煙線上監測設施。

油煙線上監控、線上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並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四條區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線上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台,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並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於1年。

第十六條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十七條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於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十八條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採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位於居民住宅建築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噪聲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十九條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餐飲場所排污許可制度。區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式、要求,對餐飲業戶核發、變更、撤銷、吊銷、註銷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

餐飲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照。

第二十一條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持有人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污水、廢氣和噪聲治理設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備註(包括基準爐頭及餐位數,油煙、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產生油煙的餐飲場所需註明不得設定炒爐、不得排放油煙);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淨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污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註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四條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範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線上監控設施、線上監測設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環保、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線上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線上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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