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職工教育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職工教育事業,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憲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教育是指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教育。
第四條 職工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把職工培養成為有理想、有職業道德、有紀律、有與從事崗位相適應的文化、專業技術(技能)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
職工教育應本著學用結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以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為重點,積極開展各類教育培訓。
第五條 職工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發智力、培養人才的重要途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必須把職工教育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身發展的需要,自主舉辦職工教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推進職工教育改革,建立現代企業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崗位培訓制度、資格證書制度和考核晉升制度及繼續教育制度。
第七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職工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檢查、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市、區、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職工(成人)教育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職工教育工作。
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職工教育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應積極參與職工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維護和保障職工的學習權利。
第二張 職工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職工根據其承擔的生產、業務、工作的需要,有參加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學習的權利,有用其所學、用其所長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權利。
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和表現好的生產、業務、技術骨幹有優先參加學習的權利,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和獲得自學成長榮譽證書者,在各級各類職工(成人)學校招生時,享有被優先錄取的權利。
第九條 職工有向本單位反映學習要求和對職工教育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條 職工有服從學習安排,努力學習,完成學業的義務。
第十一條 由單位支付培訓費或利用生產、工作時間參加學習的職工,要與本單位簽訂學習(培訓)契約,並有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擬定本地區職工教育的發展規劃,綜合協調職工教育工作,檢查、監督職工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職工學歷教育。
各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職工教育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檢查、監督職工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指導職工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職工教育的主要職責:
(一)為職工提供教育培訓的條件,依法保障職工教育的權利;
(二)制定本單位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後,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
(三)制定和建立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制度;
(四)配備必需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五)籌措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以上職責和有關規定以及實際需要設立職工教育管理、培訓機構。
第四章 辦學與考核發證
第四章 辦學與考核發證
第十四條 職工教育主要依靠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辦,同時鼓勵、支持各類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為。提介聯合辦學、社會助學等多渠道、多形式的辦學。
要充分運用電視、廣播等現代化教育手段舉辦職工教育。
第十五條 舉辦職工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具備與培訓目標相適應的校舍、師資、經費、教學設備、實施實習場地等基本條件。其設立、變更和停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教育的申辦和考核、發證,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舉辦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申報審批;面向社會舉辦非學歷教育的職工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按本市社會辦理辦學管理法規規定辦理;
(二)工人技術業務技能考核、鑑定、發證由勞動部門根據有關的管理許可權審批;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人員職業技能的培訓、考核、發證,由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考核、發證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發證,由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堅持培訓與考核分開的原則。
由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成有專家、學者參加的各級職業資格證書考核委員會,其辦理機構設在各級業務主管部門。
承擔資格證書考核的院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須經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考核委員會審批,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轉讓、買賣、偽造文憑和證書。
第五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 師
第十九條 必須建立一支以專職教師為骨幹,專兼職教師相結合的職工教育教師隊伍。各類職工學校的配備,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從事職工中、高等教育的教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技能培訓的教師,應具有實踐經驗和相應教學能力的中級、高級技術工人、技師或其他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職工教育的教師應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職工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做到教育育人,為人師表。
第二十二條 維護和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職工教育專職教師(管理人員)有享受政治、文化、業務進修的權利,在職稱評定、晉級、調資、住房分配和其他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應與本單位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待遇相同。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各類職工學校、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可以與普通教育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待遇相同。
第二十三條 職工學校專職教師退休後,應享受普通教育同級學校教師的待遇。
第六章 經費與設施
第六章 經費與設施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直接管理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列入本級地方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長,其增長幅度應不低於年度財政收入增長的幅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職工教育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主要由舉辦者自籌解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掌握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點五掌握使用。不足部分,按國家和地方財政部門的規定解決。
面向外單位招生的職工學校,按市有關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要專款專用,由教育培訓部門掌握,財務部門監督,當年用不完的可以結轉。
各級工會的職工教育經費,由工會掌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教學和培訓要求,設有與本單位職工教育相適應的教學專用場地,充實、完善教學設施、設備。教學專用場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各類職工學校應實行教學、生產、科研三結合,根據教學需要,附設實習性的廠場、服務性的企業,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七章 獎 懲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對完成職工教育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給予表彰、獎勵。
對參加學習和自學成才取得優異成績的職工,應給予表揚、獎勵。
第三十條 職工獲得的學歷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和自學成才得榮譽證書,用人單位應作為選拔、使用和晉級的優先考慮條件之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不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造成生產事故的;
(二)侵犯教師合法權益和職工學習權利的;
(三)任意占用校舍場地,嚴重妨礙教學的;
(四)不按規定撥支職工教育經費或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
(五)在招生、考試工作中營私舞弊的;
(六)不實行關於資格證書培訓與考核分開的;
(七)工作失職,給職工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職工教育其他有關規定的。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國家或他人經濟損失、人身傷亡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辦學、收費、亂髮文憑和證書的,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責令停辦,沒收其違法所得,取消亂髮的文憑和證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罰款。
塗改、轉讓、買賣、偽造文憑和證書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外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職工教育,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