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業經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逐步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的投入,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憑《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進入定點公園和文化館、紀念館、藝術館、博物館、展覽館,有月票的,按現行優待辦法購買;沒有月票按次購票的,享受半價優惠。乘坐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和捷運,享受半價優惠。
65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享受前款各項的免費。
第六條 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市內各體育健身場所、電影院活動或者觀賞的,享受半價優惠。
第七條 老年人憑《優待證》可以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第八條 老年人憑《優待證》乘搭車、船、飛機可以優先購票並優先檢票進站,上下車、船、飛機。
候車、船、飛機室應當設定老年人專用座椅。
第九條 市內各醫療機構,應當專設老年人服務視窗,對持《優待證》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有條件的醫院應當設定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條 郵政、電信、銀行等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專設服務視窗或者設定老年人優先標誌,對持《優待證》的老年人應當優先辦理用郵、領取養老金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孤寡老人和雖有贍養人或者扶養人,但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租賃並居住房管部門管理的公產房,免交租金。
離、退休幹部、職工租住公房(以租賃登記承租人為準)的,租金按現行優待辦法收取。
第十二條 商場、飲食、維修等商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服務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優先、優惠、優質服務。
第十三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不繳納各種集資費。
第十四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社區助養為老服務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務檔案,為老年人提供及時的服務。
第十五條 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優待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每月發給不少於200元的長壽保健金。
第十六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法律援助。
公證機關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人的協定公證時,免收公證費。
第十七條 本市老年人優待證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統一制發和管理。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鎮老齡工作委員會申領本市老年人優待證,經區、縣級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審核後,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核發。
第十八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區(縣級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責令其改正,並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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