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2月13日印發。

規定發布

穗府辦規〔2018〕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氣象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應對常識、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第四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五條預警信息實行分級發布、報告和通報制度。當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三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辦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四級預警信息,由區應急辦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直接發布三級和四級預警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在啟動相關應急回響後,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發布專項預警信息。

第二章 發布流程

第六條預警信息實行依申請發布和統一發布相結合的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根據對突發事件隱患或信息的分析評估,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申請。

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經核定級別和審批後,統一通過氣象部門建設和管理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免費向公眾發布。

市內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七條發布申請。預警信息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填寫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申請表,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提出預警信息發布申請,同時提供級別判定依據,確定發布範圍,確保語言準確、文字簡練、格式規範,且內容重點突出、通俗易懂。

第八條發布審批。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辦在收到預警信息發布申請後,根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核定預警信息級別,必要時召集有關專家進行會商,並就是否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發布範圍、發布內容等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式呈批。

第九條發布管理。市、區兩級氣象部門應當定時匯總轄區內預警信息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及時報告同級政府應急辦。

第十條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制度。發布預警信息的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市人民政府認為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要及時責令區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發布有關預警信息。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確保市、區兩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聯通,並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接。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檢查、評估。

區、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基層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工作,督促落實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危化品企業、建築工地、危險房屋、旅遊景點、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特別是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重點健全向基層社區和格線傳遞機制,加強農村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形成區—街(鎮)—村(居)—格線—戶直通的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對老、幼、病、殘和不熟悉本地情況的外來務工人員、危險房屋使用人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的作用,採取“走街串巷、進村入戶、人緊盯人”等傳統方式作為必要補充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廣覆蓋。

第十二條市氣象部門負責督促各區氣象及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級氣象部門報告相關建設與運行情況。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應主動做好自有發布系統與市、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接,指定專人負責接收和傳遞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街(鎮)、村(居)及格線員隊伍等基層組織負責向村(居)民及時傳遞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各級宣傳、廣電新聞出版、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第一時間無償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各級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切實承擔社會責任,按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的回響機制和流程,按照同級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的要求,快速、準確、無償刊發或播發預警信息。

各級基礎電信運營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本市應急需求,升級改造手機簡訊平台,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按照各級政府及其授權單位的要求,第一時間安排預警信息的免費傳送。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企業或組織負責按照預警信息發布的要求,布設、升級或改造相應設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術,落實專人負責關注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及時接收和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宣教培訓工作,引導公眾主動、自覺獲取預警信息,教育公眾有效利用信息。

第十六條公眾要通過各種途徑主動獲取和有效利用預警信息,並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市有關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統籌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發布相關工作;應當充分整合各部門現有基層信息員、氣象信息員、海洋信息員、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格線管理員隊伍資源,組織建設“一崗多能”的基層信息員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市、區兩級氣象部門要做好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形成市、區、街(鎮)、村(居)、格線相互銜接、規範統一、運行高效的預警信息發布體系。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延誤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網際網路等通信網路運營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發布、刊載和傳遞預警信息的;

(四)編造虛假預警信息向社會發布與傳播的;

(五)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對在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相關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各區政府應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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