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辦法

第三條市科普基地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科技行政部門是市科普基地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八條市科普基地認定程式。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根據《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基地(以下簡稱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範基礎、條件,向社會公眾開放,廣泛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進行科普教育的場所。
第三條 市科普基地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是市科普基地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下列場所可以申請認定為市科普基地: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開展科普教育活動的科技、教育、文化、旅遊等場所。
(二)由社會力量興辦的具有科普資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遊等場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內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並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場館、實驗室、生產現場等。
第六條 申請認定為市科普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礎設施建設。
1.用於開展科普活動的場館建築面積一般不少於5000平方米,其中屬教育、文化場所的,不少於1000平方米;第五條(三)所列場館、實驗室、生產現場等場所的,應不少於5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覽場地,並定期更新、補充科普知識的展示內容。
3.配備滿足科普活動需要的音像、演示、實踐設備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眾閱讀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圖片資料。
(二)管理制度建設。
1.所屬單位有一名領導分管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動工作,有部門及專人具體負責,配備專職講解及輔導人員。
2.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科普活動項目責任制。
3.每年投入一定的經費用於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三)科普活動安排。
1.制定科普教育活動年度計畫,每年組織兩場以上有專業特色的、以青少年科普教育為重點內容的活動。
2.配合市、區和縣級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各類科普活動。
3.常年向社會公眾開放,其中本辦法第五條(三)所列的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於60天。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科普基地的,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其它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市科普基地認定程式。
(一)申請單位將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的材料報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科技行政部門加具意見後,報市科技行政部門。
(二)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市科學技術協會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經批准的市科普基地,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證書》,授予“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基地”牌匾。
第十條 對市科普基地,每三年考核一次,對不符合條件的,按原認定程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資格待遇。
第十一條 市科普基地應當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科普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不得開展反科學、偽科學的活動。
第十二條 市科普基地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享受市財政專項補助。
(二)基地內開展科普教育的用水、用電收費,有關部門參照公益、教育事業政策,按城市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執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動優先列入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動計畫,有關部門在活動經費上予以適當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科普活動,可以向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門、市科學技術協會申請科普經費支持。
第十三條 在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動期間,市科普基地對公眾應當實行門票優惠。
基地對中小學生的科普教育活動應當優先安排,並給予門票、場租的優惠,對有組織的學生團體參觀門票應給予5折以下的優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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