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

(一)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三)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 (四)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總量管理科。

簡介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

一、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執法。
(四)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
(五)加強全區機動車等流動污染源監督管理。
(六)加強危險廢物和輻射環境監督管理。
(七)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二、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輻射、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一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檢查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區污染減排目標的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統籌管理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發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監督各鎮和有關單位共同落實污染減排任務。
(四)組織、指導並協調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受區政府委託制定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鎮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管理環境監測、統計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重大環境信息。
(九)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套用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對外環保科技交流與合作。
(十)組織、指導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關於環境問題的信訪、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保密、檔案、秘書、財務、接待、督辦、政務信息、政府採購、後勤保障等行政事務性工作;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發布重大環境信息。
(二) 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法制監督科。
負責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輻射、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企業環保信用情況的確認工作;辦理信訪投訴,辦理人大、政協的議案、提案;組織開展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聲環境功能區、煙塵控制區等達標工作。
(三)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
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村、鎮、場)建設;組織對外環保科技交流與合作;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四)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總量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工作方案;監督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制定年度全區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鎮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負責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五)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組織人事科(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區以上環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推薦工作。

人員編制

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區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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