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社區綜合減災職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的創建工作。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區一級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醫療救助職責,完善區轄內居民醫療救助體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的初審、備案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軍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區救災工作,組織全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捐贈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區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區轄內社會救助體系。
(七)修訂全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區、街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承擔有關街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負責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指導區轄內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社區托老、社區老人活動場地的建設與指導管理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按許可權負責區內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承擔民政事業費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政務公開、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制定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民政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黨務、紀檢、監察、普法、勞動工資、福利、醫療、離退休人員服務和工青婦以及其他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財務管理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預算外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財務開支計畫、經費預算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督街道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民政經費使用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負責民政事業的統計工作。
(二)社會福利救濟科。
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負責民辦福利機構、民辦福利企業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防災、救災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工作,做好捐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使用;組織開展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的創建工作;負責實施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街道受理居民低保申請及基本醫療審批管理,組織相關的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聯繫區慈善會日常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組織實施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負責專職社區工作者的培訓、表彰工作;負責制訂區社區建設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建設各項工作;指導區、街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信息系統,協調社區信息化工作;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福利金投放的管理工作,福利金資助建設項目的組織和管理;負責社區居委會辦公場地和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畫”的建設、組織統籌工作;負責全區殯葬有關業務工作。
(四)社會事務科(掛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區社會組織黨工委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等各項工作,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負責婚姻改革有關業務工作,宣傳、執行《婚姻法》,對社會婚姻中介組織的管理;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教育和引導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調解決社會組織黨組織活動場所、經費等實際問題;負責領導行業協會及無業務指導單位的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負責制定全區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規劃,指導區社會組織黨組織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以及發展黨員工作。
(五)優撫科(掛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宣傳、督促和檢查各項優撫政策的落實;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基層開展優撫工作;辦理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查、呈報和發證工作;統籌、指導全區雙擁工作,檢查、督促雙擁工作落實情況,組織、協調重大節日期間的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檢查和監督軍隊離退休幹部兩個待遇的落實情況;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退伍安置科(掛區人民政府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辦公室牌子)。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及隨遷家屬、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崗前培訓和軍地兩用人才、隨軍家屬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民政代管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核發退休金及各項補貼;指導各街道做好民政代管退休人員的工作。
(七)地名綜合科。
負責初審地名命名、更名和銷名,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指導、協助設定地名標誌,並對各類地名標誌的設定、維修和更換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組織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調處邊界爭議,維護邊界地區的社會穩定;負責局機關宣傳、教育、計生、維穩、普法、信訪、修志、基建、後勤、安全、保衛和檔案、資料、報刊的征訂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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