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號
《廣州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辦法》已經201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3屆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慶良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廣州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建設,確保新菜地開發和老菜地基礎改造的資金來源,規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管理工作。
各區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徵收。
各縣級市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徵收菜地,用地單位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本辦法所稱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種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全部菜地;
(三)連續3年以上與其他農作物輪作種植蔬菜的耕地。
是否屬於菜地以用地批覆檔案對應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確定的土地類別為準。存在爭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為15萬元/公頃。
第五條 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通知》、征地批覆檔案及其對應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地類面積證明材料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繳費手續。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代收銀行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收取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後,應當向繳款人開具廣東省政府性基金(資金)通用票據或者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
繳款人憑繳款證明辦理用地手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足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用地單位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對沒有足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用地單位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第六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統一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保證專款專用。其中30%返還給被征地區財政,70%由市按規定統籌使用。
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統一納入本級基金預算管理。在每季終了後10天內將30%上繳市財政,70%由縣級市按規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用於菜地的開發和建設。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年度實際徵收數額,組織各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市和區、縣級市規劃新菜地的平整、排灌、提高土地質量等基礎工程及其設備購置;
(二)老菜地改造、挖潛所必需的生產設施、設備購置;
(三)蔬菜基地基礎工程建設和災後復產建設;
(四)開發新菜地所必須的勘測規劃、技術培訓和科學實驗等開支;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專款專用情況。
第八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部門每年根據工作計畫和任務,報送專項徵收業務經費支出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部門預算。業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第九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未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用地手續的;
(二)違法批准免繳、減繳、緩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
(四)其他違反基金徵收和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1998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廣州市菜田建設費徵收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