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號
《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13屆13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慶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
(1999年7月2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7號發布,2011年1月2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13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增強軍政軍民團結,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納入全民教育、國防教育、社會建設內容,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及時協調和處理擁軍優屬工作和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密切軍政軍民關係。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保障駐軍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和配合部隊搞好各項基礎建設和農副業生產,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所、軍供站、榮軍醫院(療養院)等優撫事業單位建設,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科技、智力擁軍活動,幫助部隊開展各類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部隊開展爭創先進連隊和爭當優秀士兵活動對駐穗部隊和從本市入伍的優秀士兵及立功人員,由所在的區、縣級市給予獎勵。
第九條 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時,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軍車免費通行,有條件的收費站應設立專用通道。
車站、機場、碼頭、醫院、博物館、圖書館、城市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停車場,軍車免費停放。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車站、碼頭、機場和其他公共服務行業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應當專設視窗或者優先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自然風景區對前來遊覽參觀的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本市戶籍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證免購門票。
第十三條 義務兵、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免費乘坐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渡輪和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交通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實施。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為軍隊官兵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
義務兵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軍隊轉業幹部、轉業士官、復員士官、退伍義務兵和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或者以各種理由變相拒絕完成由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安置任務。
對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照顧安置。部隊隨軍家屬應當優先安排上崗,不得將其安排到特困企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需要創業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貸款、稅收等優惠。轉業士官、復員士官、退伍義務兵安置按照本市有關安置辦法執行。
服役期滿的轉業士官、復員士官、退伍義務兵,自退役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免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役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編制、崗位,其享受轉正、調資、升級待遇,退出現役後,允許其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第十六條 國家規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殘疾軍人,本人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住房、醫療、福利等,應當與所在單位同等人員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單位無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扣減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現役軍人子女(含軍隊轉業幹部轉業當年的隨遷子女)、烈士遺屬、殘疾軍人、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入托或者入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優先辦理。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在租、售住房和拆遷安置住房時,服現役的軍官和士官、義務兵應當計入該家庭人口,並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的軍齡,應當視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的住房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住房困難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租住政府廉租房或者購買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和限價房。
(二)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解決住房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家居農村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建房時,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優先、優惠解決宅基地有住房困難的,由區、縣級市、鎮財政給予一次性住房維修補助或者優先納入農村安居工程計畫。
第二十一條 本市戶籍符合定恤定補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按不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給予撫恤補助。
第二十二條 下列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優待金待遇:
(一)義務兵家庭
(二)烈士的父母(含撫養人)、配偶、18歲以下未就業的子女
(三)享受撫恤的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
(四)有工作單位的因公犧牲、病故義務兵父母(含撫養人)、配偶、18歲以下未就業的子女
(五)孤老復員軍人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六)在城鎮無工作單位或者在農村的殘疾軍人
(七)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
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以一戶一處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的優待金按下列辦法發放:
(一)戶籍在農村的優撫對象優待金標準由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中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優待金按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發放其他優撫對象優待金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並逐步調整提高。
(二)在職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原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傳染病津貼、交通補貼除外)標準由原單位按時發放。
(三)有工作單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病故義務兵遺屬(含單位供養、補助)所需優待金由其所在單位自行統籌發放;其他優撫對象優待金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發放。
第二十四條 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及其他優待費用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在鄉孤老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孤老病故軍人遺屬、孤老殘疾軍人、孤老復員軍人,享受撫恤和“五保”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雙重待遇,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或者街、鎮敬老院集中優待供養。
第二十六條 優撫對象享受以下醫療待遇:
(一)現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但不同時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未享受公費醫療和新增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給予門診補助和住院自付部分醫療費用一定比例的補助。
(二)在城鎮就業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待遇。
(三)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參保所需費用從市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四)在農村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參合所需費用從市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五)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城鄉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及享受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憑有效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住院診查費、空調降溫費、肌肉注射費,按有關規定減免部分治療、護理費。醫院應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誌。
第二十八條 移交本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醫療,納入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超支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二十九條 擁軍優屬安置工作經費納入市、區(縣級市)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印發〈廣州市烈屬、義務兵家屬和傷殘軍人享受優待金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1990〕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