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實施細則

細則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下稱《就業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和區、縣級市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實施,並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和檢查落實。
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工商、統計等行政部門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下稱用人單位),按獨立法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接受年審。
前款所稱的企業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納入全市就業工作計畫和勞動服務網路管理。
第五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有關開業、歇業等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自依法簽訂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殘疾員工確立勞動關係且員工連續工作滿8個月的,可以列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指標。
第八條 因企業破產自謀職業的殘疾員工,按市或縣級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費並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按《就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繳納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後兩位):
(一)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在職員工平均人數×1.5%(私營企業,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等無填報勞動情況統計表的用人單位,其上年度在職員工平均人數按勞動年審手冊或繳納社會保障費的員工人數計算)。
(二)應繳保障金=(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在職殘疾員工人數)×上年度市或縣級市職工年平均工資×80%。
保障金納入各級財政專戶,按《就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管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向本級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減繳或者免繳保障金的,應當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損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和資產負債表等年度報表。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保障金:
(一)由所屬市和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的。
(二)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經本級殘疾人聯合會核定其確實存在困難的。
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減繳保障金:
(一)由本級政府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並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少於按比例應當安排殘疾人數的50%。
(二)連續虧損滿二年,且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少於按比例應當安排殘疾人數的50%。
保障金減繳數額不得大於應繳數額的50%。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免繳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產申請的。
(二)已辦理歇業手續的。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畫表報送本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拒報、瞞報或遲報的,依照統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送統計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將殘疾人勞動就業納入勞動行政執法檢查和勞動監察範圍,對逾期不參加殘疾人就業年審,以及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又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按《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施行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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