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財政局

(五)執行區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監督本區財政國庫管理業務;執行本區政府採購規定、措施和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七)負責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管理區各項政府性基金、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 (四)行政事業科。

根據《中共廣州市越秀區委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越字〔2009〕15號),設立廣州市越秀區財政局(簡稱區財政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綜合治稅的職責。
(三)增加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問責工作職責。
(四)加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區財政、政府採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區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政府調節、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區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執行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負責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區級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
(四)制定全區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監督管理各項財政收入;負責區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監督管理“收支兩條線”工作;依法管理財政票據。
(五)執行區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監督本區財政國庫管理業務;執行本區政府採購規定、措施和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六)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七)負責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管理區各項政府性基金、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項目安排研究,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督,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向有關單位委派財務監督管理人員。
(九)負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十)承擔綜合治稅工作,監督檢查有關財稅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負責本區域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行政辦公室(掛法制科牌子)。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維穩、信訪、修志、政務公開、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 組織擬訂有關財政規章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和參與各項財稅、會計法規起草和調查研究;參與國家賠償費用審核工作;負責涉及本單位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組織財政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負責財政信息系統建設和計算機硬體設備及相關軟體配置的統一管理; 負責局的基建維修、物資設備採購、公務用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保衛及後勤服務工作;承擔財務總監人員管理工作。
(二)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處理局黨委的日常事務;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群、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開展黨風黨紀教育;負責幹部培養、考察、考核工作;負責向上級黨委報送信息;負責上級黨委和本級黨委工作部署、決策精神的督辦落實和情況反饋。 (三)預算國庫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財政預算方針、政策及省市財政管理體制;貫徹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承擔預算調整事項審批及報批工作;承擔區財政與市財政結算等工作;擬訂區級預算定額標準;管理區級財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分析區預算執行情況,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意見措施與建議;承擔部門預算基礎資料庫和專項經費項目庫的管理工作;承擔部門預算部署工作;擬訂區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區級部門預算編審及調整工作;指導財政周轉金、專項資金清理回收工作;承擔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區級財政資金、財政代管資金的調度、監管和會計核算工作;承擔代理銀行的財政業務監督工作;承擔財政收入退庫工作;統一管理區級財政資金賬戶;擬訂和組織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指導區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工作;跟蹤監督區級財政收支進度,編制區財政收支年報、月報和旬報;編制區級財政決算;擬訂全區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承擔區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監督管理“收支兩條線”工作;制定協稅護稅政策,協助、監管街道開展協稅護稅工作;負責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各類收入返還;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工作。
(四)行政事業科。
承擔區委、人大、政府、政協以及公安、檢察院、法院、教育、文化、街道等部門的預算執行和監督工作;研究提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經費支出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指導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部門預算;擬訂相關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參與專項資金的效益考核;分析反饋預算執行情況,提出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負責財政性安排的工資資金統一發放工作;匯總、審核和批覆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決算;負責編制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參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和管理;承擔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繳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
(五)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的預算執行和監督工作;研究提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經費支出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指導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部門預算;擬訂相關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參與專項資金的效益考核;分析反饋預算執行情況,提出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匯總、審核和批覆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決算;匯總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決算;負責編制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參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和管理;承擔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繳工作。
(六)經濟建設科。
承擔城管、建設等部門的預算執行和監督工作;研究提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經費支出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指導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部門預算;擬訂相關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參與專項資金的效益考核;分析反饋預算執行情況,提出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參與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計畫安排,監督基建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匯總、審核和批覆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決算;負責編制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參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和管理;承擔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繳工作;指導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
(七)綜合財務科。
承擔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工作;擬訂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指導區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工作;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制度、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扶持發展資金申報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區屬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評價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貨幣補貼發放的審核工作。
(八)財會監督科。
擬訂區財政監督檢查管理制度;承擔區級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和組織實施會計人員培訓計畫;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會計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負責區屬地代理記帳機構設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區會計學校和會計師公會工作。
(九)政府採購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訂本區政府採購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參與審核區級政府採購預算;負責審批政府採購資金的統一代收代付;負責政府採購契約備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採購宣傳及業務培訓,指導區屬有關部門開展政府採購工作;處理本區政府採購投訴事項;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單列行政編制3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總監的編制使用)。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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