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科學、分類、動態、開放的人才評價體系,形成以能力、業績為導向,重在社會、業內認可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使用機制,根據國家《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辦發〔2003〕1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是指對從事某一領域專業技術工作人員的職業學識、技術和能力等方面水平的評價,可為各單位用人提供社會化評價標準和依據。
第三條 廣州市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辦法適用於在我市社會通用性和人員流動性較強的職業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遵循個人自主申報、業內認可、社會評價、政府指導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開展某一領域專業職業水平評價,由廣州市人事局會同有關機構研究制定該領域有關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的實施意見。
第六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採取考試為主,結合認定、評審或考評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一般設立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層次,其中初級可分為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可分為正高級和副高級。部分專業只設初級和中級兩個級別層次。
第八條 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對在本專業技術領域表現突出、行業內公認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該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可不受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限制。
第九條 根據專業的特點和崗位能力要求,某些專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工作達到規定年限,經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辦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的初次考核認定。
第十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採取考試方式評價的,考試報名條件根據不同專業分別規定。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手續。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考試實行全市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定期舉行。
第十二條 廣州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心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組織專家編寫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擬定考試試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考試題目按隨機原則從試題庫中生成。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專門機構共同承擔部分專業性強的考務工作。
第十三條 廣州市人事局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庫入庫試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四條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舉辦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通過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的人員,經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頒發由廣州市人事局統一印製、廣州市人事局和有關認證機構共同用印的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是證書持有人專業技術職業水平及能力的證明。用人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和相應專業崗位工作需要,從獲得相應級別、類別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可聘任相應的員級或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可聘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受聘人員在任職期間可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待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有關專業機構根據行業管理需要,經廣州市人事局同意可建立該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註冊)制度,該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持有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證書登記(註冊)機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註冊)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專業各級別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註冊)情況,並報廣州市人事局和有關機構備案,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人員的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的人員,提交虛假申報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報;或者參加職業水平評價考試人員在考試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當年申報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並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在從事專業技術職業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對工作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騙取、轉讓、塗改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證書,並報廣州市人事局及證書登記(註冊)機構備案,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機構的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管不力、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廣州市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及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通過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或經政府部門評審、認定取得相同專業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執業)資格,經廣州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心鑑定認為水平相當的,可視為達到該專業相應級別的職業水平,經確認後頒發廣州市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
第二十四條 取得國外職業資格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經廣州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心鑑定達到相應專業相應級別職業水平的,經確認後頒發廣州市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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