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管理考評辦法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1人、或受傷6-9人的;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管理,規範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及有關公交線路經營授權書和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管理考評包括駕駛員考評、車輛考評、線路考評、企業考評四個方面。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管理考評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委)是本市公共汽車電車行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廣州市汽車機車維修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維管處)、廣州市道路運輸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各區(縣級市)交通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駕駛員考評
第五條 駕駛員考評實行《服務資格證》記分制管理和年度查驗兩種考評方式,由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行業協會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的駕駛員記分管理實施方案,按照一次記分分值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等6種方式確定考評項目、考評標準等內容,並在當年12月份公布。駕駛員考評結果由行業協會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年度內累計記分10分以下的,從下一記分年度重新計算,原記分不予累加。
(二)年度內累計記分超過10分的,中止其營運資格,由行業協會組織其參加相應的營運服務學習,並通過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營運。
(三)年度內累積記分達20分的,自達到之日起,終止其營運資格,被終止營運資格的駕駛員繼續從事營運服務的,需按申領程式重新報考。一次性記20分的,一年內不予報考。
第七條 《服務資格證》實行年度查驗制度,行業協會在每年9月至12月組織對《服務資格證》進行年度查驗,不按規定辦理年度查驗的,其《服務資格證》自動失效。
如有違章或者投訴個案未接受處理的,將不予受理《服務資格證》年度查驗。
第八條 發生責任安全事故的,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對駕駛員作出如下處理:
(一)一次重傷1-2人或受傷3-5人的,由企業責成肇事駕駛員停職學習3天,並作出深刻檢討;
(二)一次死亡1人或受傷6-9人的,由企業暫扣肇事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待其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再培訓並考試合格後返還服務資格證;並將其錄入監管信譽檔案。
(三)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受傷10-19人以上的,由企業申請辦理註銷肇事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並將其錄入監管信譽檔案。
第九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駕駛員,由行業協會納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監管期為2年:
(一)組織策劃或參與聚眾鬧事,在社會和行業中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嚴重營運服務違章或嚴重有責客傷事故的。
(三)發生有責(含同責、主責、全責)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不服從政府部門管理,不配合執法人員檢查,暴力抗法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經主管部門核實的。
(五)受到市級以上管理部門通報批評的(以檔案為準)。
(六)竊取企業公車票箱錢財,經查證屬實的。
(七)在工作和生活中,發生違法、違紀或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後果,受到治安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
(八)季度營運服務違章3宗以上,或一年內營運服務違章6宗以上的。
(九)一年內違章被公安交警、運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6次以上的。
駕駛員違反前款第(一)至(七)項規定的,由行業協會建議公交企業停止繼續安排其駕駛員崗位工作,符合條件的,依法解除契約關係;違反前款第(八)至(九)項規定的,由行業協會建議公交企業在契約期滿後依法與其終止契約關係。
第三章 車輛考評
第十條 車輛考評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狀況、車輛環保、營運設施、服務標識等4個方面。
車輛考評分為日常考評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下稱《營運證》)年度審驗兩種方式。市客管處負責組織車輛考評工作,在次年上半年對上一年的《營運證》進行年度審驗。
年度審驗合格的,予以換髮新的《營運證》。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交委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視情節輕重予以換髮部分或全部車輛臨時《營運證》,同時由企業作出相應整改承諾;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過該車輛《營運證》年度審驗,並收回該車輛《營運證》。
車輛無《營運證》上路營運的,由市交委依照《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營運證》標誌應置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醒目處。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在公車輛上加裝公共運輸電子收費、智慧型調度、治安視頻監控、多媒體信息發布等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規範和引導。
公交企業套用公車輛信息系統進行公眾信息發布和運營信息的收集、統計和管理必須遵循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公交企業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範,制定科學的車輛維護計畫,確定車輛維護周期和維護作業項目內容。
公交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車輛維護場地、人員和設備,未配備相應設施的企業應選擇具備合法資質的一、二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運行安全、環保節能。
第十四條 在日常考評中,車輛未經定期維護、未建立完善的車輛技術檔案或因機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及經檢測車輛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由市客管處責令車輛所屬企業限期維修,並在維修期內,暫停該車輛營運,維修合格後方可恢復營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運證》年度審驗為不合格:
(一)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年度審驗的。
(二)車輛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車輛未按照《廣州市城市公共客運車輛使用清潔能源管理規定》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
(四)車輛未按規定申領或換領相應車輛環保標誌。
(五)車輛未按照《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車輛營運技術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規定》等規定,安裝和使用公共運輸電子收費、智慧型調度、治安視頻監控、多媒體信息發布等技術設備。
(六)按照國家標準《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對車輛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不合格。
(七)車輛未按照《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車輛營運技術管理規定》等規定,噴塗車身顏色、設定標識圖案及其他服務標誌。
(八)未按照規定噴塗車身廣告,或未持《戶外廣告登記證》私自發布車身廣告。
第十六條 在《營運證》年度審驗中,公交企業有5%以上的車輛未通過年度審驗的,市交委下一年度對該企業不予新增運力。
第四章 線路考評
第十七條 市客管處組織公交企業、行業協會及相關部門對線路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經營活動的考核評估,年度線路考評結果作為市交委進行企業年度綜合考評、線路招投標和確定下一期線路經營資格的依據之一。
線路考評包括月度考評、季度考評和年度考評。月度考評工作在第二個月內完成;在4、7、10及1月份完成上一季度考評工作;在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考評工作。
線路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具體考評辦法依照《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考評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線路考評結果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月度考評為“不合格”或有責服務投訴、有責媒體曝光、嚴重營運違章超過5次的,由市客管處組織對該線路有責任駕駛員和所屬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為期7天的停崗學習。
(二)季度考評為“不合格”或季度內有責服務投訴、有責媒體曝光、營運違章達到12次以上(含12次)的,由市客管處對線路所屬企業進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內,除因政府規劃、市政施工等需調整線路外,該線路不予調整。
(三)連續2個季度考評為“不合格”的,由市客管處責令線路所屬企業限期整改,並由公司相關負責人到市客管處接受誡勉談話; 6個月內,除因政府規劃、市政施工等需調整線路外,該線路不予調整。
(四)年度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市客管處對線路所屬企業進行嚴重警告、限期整改,並組織對該線路駕駛員、所屬公司相關負責同志進行為期15天的停崗學習; 6個月內,除因政府規劃、市政施工等需調整線路外,該線路不予調整。
(五)在年度考評中10%以上的線路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由市客管處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組織對“不合格”線路駕駛員、所屬公司相關負責同志進行為期15天的停崗學習;一年內,除因政府規劃、市政施工等需調整線路外,該線路不予調整。
(六)線路經營期內,累計2次年度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市交委提前終止該線路經營的授權,並重新招投標。
(七)線路經營期內,發生安全、服務及其它營運違章行為,且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市交委責令該線路停業整頓3-30天。
(八)線路經營期內,年度考評結果達到5次以上“優良”、其餘為“合格”的,在經營期滿後,由市交委繼續授予該線路經營主體下一期10年經營期限。
(九)線路經營期內,年度考評結果沒有“不合格”且“優良”次數達不到5次以上的,在經營期滿後,由市交委繼續授予該線路經營主體下一期8年經營期限。
第十九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客管處根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考評實施辦法》在事故發生線路的該月度、季度、該年度考評中扣除相應的分數:
(一)一次重傷1人以上;
(二)一次死亡1人以上;
(三)受傷3人以上;
(四)性質嚴重、社會影響相當惡劣的。
第二十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交委視情況對發生事故線路停運整頓3-5天或做出調整: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1人、或受傷6-9人的;
(三)一個季度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重傷1-2人、或受傷3-5人的;
(四)發生其它服務及營運違章行為,且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交委視情況對發生事故線路停運整頓5-10天或做出調整: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傷20-39人的;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三)一個季度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1人、或受傷6-9人的;
(四)發生其它服務及營運違章行為,且性質嚴重、社會影響相當惡劣的。
第二十二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交委視情況對發生事故線路停運整頓11-30天或收回企業事故線路的經營權: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傷40人以上;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3-6人或受傷20-39人的;
(三)一個季度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四)發生其它服務及營運違章行為,且性質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
第五章 企業考評
第二十三條 市交委依法建立公交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市客管處負責定期將企業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經營中的不良行為計入信用檔案,在每年第一季度舉行一次在行業內通報各個企業的年度信用情況,並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公交企業考評制度。綜合考評每年度開展一次,但可在年內合適時間對公交企業進行單項考評。
企業考評內容包括經營管理、服務管理、安全管理、車輛管理、人員管理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和執行行業管理規定等情況。
考評工作由市客管處負責組織實施,區(縣級市)交通局和行業協會協助考評工作的開展;市客管處根據考評結果對企業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市客管處負責組織制定具體企業考評實施方案,並根據年度行業變化實際情況確定考評項目、評分標準、考評形式等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企業考評結果由市交委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評結果為優良的企業,線上路招投標、線路調整、車輛運力新增和更新等業務辦理方面具有優先權。
(二)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年內,除因政府規劃、市政施工等需新增和調整線路、新增和更新運力外,線路不予調整、運力不予新增和更新,並不得參與新線路的招投標。
(三)被考評企業一年內累計三次侵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不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遵守國家標準工作時間的條款、保證駕駛員的休息,以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文書為準)或者一年內發生因管理不善誘發企業不穩定現象的,不得參與新線路招投標和新增運力。
(四)被考評企業應嚴格執行《統計法》,及時、如實向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凡出現拒報、假報、瞞報、遲報統計資料的,每次在考評中扣2分。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時,由市交委在公交行業內給予通報批評:
(一)一次重傷1人以上;
(二)一次死亡1人以上;
(三)一次受傷3人以上;
(四)性質比較嚴重、社會影響較壞的。
第二十七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業線路調整、新增運力申請業務和取消新線路競投資格3個月:
(一)一次死亡1人、或受傷6-9人的;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重傷1-2人、或受傷3-5人的;
(三)性質比較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第二十八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業線路調整、新增運力申請業務和取消新線路競投資格6個月;對企業領導實施戒勉談話並責成作出書面檢討: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1人、或受傷6-9人的;
(三)一個季度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重傷1-2人、或受傷3-5人的;
(四)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第二十九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業線路調整、新增運力申請業務和取消新線路競投資格9個月: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傷20-39人的;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三)一個季度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1人、或受傷6-9人的;
(四)性質嚴重、社會影響相當惡劣的。
第三十條 對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業線路調整、新增運力申請業務和取消新線路競投資格一年: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傷40人以上;
(二)一年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3-6人、或受傷20-39人的;
(三)一個季度內同一線路發生兩次死亡2人或受傷10-19人的;
(四)性質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
第三十一條 線上路經營中,如發生因企業管理不善或其它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原因,造成部分線路無法正常運營時,由市交委責令其進行整改,並視情況對企業部分線路或全部線路停業整頓。同時,組織其它公交企業頂替停運線路的運營,直至被頂替線路具備恢復正常運營能力為止。
第三十二條 公交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公交企業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由市交委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向其上級部門(董事會)建議調整工作崗位或撤消職務;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交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廣州市交通運輸安全事故統計制度》,認真做好交通運輸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安排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報送安全事故統計數據。
發生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者偽造、篡改數據等情況的,在公交行業內給予通報批評,企業相關部門主管和責任人分別寫書面檢討報市客管處,在企業該年度考評中扣除相應的分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條款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引用的相關規定修改或廢止的,按新頒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