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內容
穗府〔2014〕3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的通告
為準確掌握來穗人員基本情況,科學制定基本公共服務政策,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廣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來穗人員是指沒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人員。
二、來穗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所在街道(鎮)或者社區(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三、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沒有房屋租賃關係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僱等方式容留來穗人員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在來穗人員入住後24小時內登記來穗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信息,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鎮)或者社區(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報告來穗人員基本信息,督促來穗人員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四、用人單位招用來穗人員的,應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來穗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街道(鎮)或者社區(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報送來穗人員信息。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促成租賃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後,應當及時通過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租賃房屋的來穗人員辦理房屋租賃契約網上備案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和信息報送工作。
七、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應當安裝流動人口自助申報系統,即時採集和報送租住人員信息。
八、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沒有房屋租賃關係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僱等方式容留來穗人員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用人單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本通告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監督執行。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