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0]18號
【發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府〔2000〕18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加快住房建設,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步伐,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精神,現就我市全面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0年1月1日起,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中央、省、外地駐穗單位,一律停止按現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實行住房貨幣分配時,原有的住房建設資金、自有資金和公益金等可轉化為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單位,可向未購買過房改房、解困房或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二、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制定。
(一)市、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穗府〔1998〕21號)實行住房貨幣分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審核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市財政局《印發的通知》(財綜〔1998〕332號);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實施單位協商解決。
(二)本市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外地駐穗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號檔案制定本單位住房貨幣分配方案。在發放住房貨幣補貼時,可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對符合住房貨幣分配條件的職工,按照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前的工作年限及實行住房貨幣分配時的職務給予發放一次性住房貨幣分配資金,餘下的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貨幣分配資金按月發放,但發放年限合計不得超過本單位制定的住房貨幣分配年限。發放一次性住房貨幣分配在資金上有困難的單位,可統一採取按月發放形式發放。
(三)各縣級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號檔案制定本地區住房貨幣分配方案。
(四)省屬駐穗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號檔案實行住房貨幣分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省財政部門會實施單位協商解決。
三、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審批。
(一)本市企業制定的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房改辦備案後實施。
(二)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外地駐穗單位制定的住房貨幣分配方案,報廣州市房改辦審批後實施。
(三)各縣級市制定本地區住房貨幣分配方案後,報廣州市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各縣級市、企業、單位在制定住房補貼標準時應量力而行,可參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號檔案的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可根據物價指數變動和本地區、本單位的經濟發展情況作出相應調整。調整方案按上述審批程式送審後實施。
四、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的管理。
各單位發放給個人的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同住房公積金,必須納入市房改辦開設的“住房貨幣補貼專戶”,由市房改辦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並委託符合管理要求的國有商業銀行承辦有關業務。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專戶的開設、職工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申請使用,須經市房改辦審批。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施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市房改辦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