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規定

第二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工作的管理,實現政務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提高政務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國辦發[1995]53號)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務信息工作是指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報點向市政府報送政務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信息工作是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下稱各單位)的一項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政府把握全局、科學決策和實施領導提供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的信息服務。
第四條 政務信息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信息工作堅持分層次服務,以為本單位服務為重點,同時為上級機關和下屬基層單位服務。
第六條 政務信息工作應當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反映建立科學發展體系、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提出要求和任務,支持和指導本單位政務信息工作部門發揮整體功能,做好政務信息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全市政務信息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實施,日常工作由市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負責;各單位要指定專門處(科)室負責政務信息工作,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政府政務信息工作主管領導一般由分管市府辦公廳的副市長或秘書長擔任,分管領導由市府辦公廳分管領導擔任;各單位政務信息工作主管領導一般由單位分管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擔任,分管領導一般由單位指定負責報送信息的處(科)室領導擔任。
第十條 為提高服務領導科學決策的效率和水平,應嚴格內部刊物的審批制度,限制內部刊物的數量和發放範圍。原則上一個單位只能有一份內部刊物,發放範圍只能在本系統內派發,不得越級派發。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制度,組織實施政務信息工作計畫。
(二)拓展政務信息工作隊伍,加強業務培訓,組織、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採集、篩選、加工、傳送、反饋和存儲等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調研活動。
(四)完成上級政務信息工作部門的工作指標和任務。
(五)向各政務信息報送單位提出信息報送要求和通報信息採用情況。
(六)加強同上級政務信息工作部門和兄弟單位的聯繫,組織開展學習交流活動。
(七)做好信息資料及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的規定。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隊伍由專職、兼職和特聘的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組成。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信息員必須是公務員編制的在編人員;其他單位信息員必須是單位正式編制的人員。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向市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報送本單位政務信息工作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信息員的有關資料,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書面告知備案。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政務信息工作現代化手段的建設,保證政務信息工作的正常開展,實現信息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傳遞和存儲。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網路設備管理、維護和值班制度,擴大信息查詢和蒐集能力,保持網路設備的正常運行和信息傳輸的暢通。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逐步建立電子數據資料庫,收集、整理和存儲本地區或者本系統基本的和重要的數據資料,以適應隨時調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管好、用好計算機遠程工作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為信息員參加重要會議、查閱檔案、考察調研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 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 信息稿件的主要類型。
(一)動態類信息。包括國家、省、市領導的批示、指示及貫徹落實情況、市政府中心工作貫徹落實情況,本單位工作部署及進展情況;國家和省的重大政策動態,外地政務動態,區域協作和經貿合作動態;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媒體及網際網路報導的有關廣州市的重大動態信息等。
(二)綜合類信息。包括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採取的主要措施,值得借鑑的典型經驗;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效果。
(三)重大問題和敏感類信息。包括體制因素、客觀因素造成的重大問題及對策建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和預測性信息;民族宗教糾紛和涉外信息;專家學者建言獻策;社情民意調查;調研信息等。
第二十條 信息稿件的質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客觀。
(二)信息中的事例、數字要準確無誤。
(三)實事求是,有喜報喜,有憂報憂,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力求以簡練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數據反映事件的概貌和發展趨勢。
(五)反映的情況、問題、思路、舉措、經驗,應當有新意。
(六)反映情況和問題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適應科學決策和領導需要。
第二十一條 信息報送的程式途徑。
(一)各單位向市府辦公廳報送的信息稿件,必須經過本單位政務信息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二)信息稿件必須通過專網以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密級信息除外)。
(三)應急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應急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二條 信息稿件的采編分發。
(一)市府辦公廳從專網電子信箱采編各單位報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編原則和側重點選取、編輯信息。
(三)編印好的各類信息刊物,按照審定的發放範圍進行派發。
第五章 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工作應當設定科學、合理、嚴密的量化考核體系,引導各單位優質、有序、高效地開展政務信息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府辦公廳每年召開一次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會議,對先進單位、優秀信息員進行通報表揚,對工作不積極單位和信息員進行通報批評,提出撤換不合格信息員的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府辦公廳負責解釋並根據施行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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