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責任單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數據,需報經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重點污染源和減排項目的監督管理,有效削減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及《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粵府辦〔2008〕27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下稱責任單位)。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將總量指標分解落實到各責任單位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本轄區重點污染源(包括國控、省控和市控重點污染源),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建立本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組織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台賬。
各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總量減排工作機制,確定總量減排年度計畫和重點減排項目,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台賬。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行年度考核,納入環保目標責任考核,考核成績作為環保目標責任考核成績的一部分。
第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計畫完成情況。按照《廣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2006~2010年)》和年度削減任務的要求,以定期信息調度數據為基礎,依據國發〔2007〕36號文、國家環保部《關於印發〈“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24號)、國家環保部《關於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83號)等相關規定予以初步核定,最終結果以省核定為準。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總量減排工作計畫、方案及有關指標、監測、考核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的正式檔案及有關抽查覆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程項目完成情況。依據各責任單位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程計畫的執行情況,主要是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脫硫及其他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停小火電或關停落後產能時間及證明檔案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及其報送情況進行評定。
(四)重點污染源及減排項目監督管理情況。依據對重點污染源及減排項目環境監察完成情況、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台賬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及時性等情況進行評定。
第七條 各責任單位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情況,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察機構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責任單位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及當年的總量減排計畫和減排項目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2月15日前報市人民政府;於每年6月25日前將當年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和項目完成情況,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7月5日前報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完成情況均應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發展、人口變化、產業結構調整、能耗、水耗等情況和所有重點污染源(含投入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總量分配及減排工程項目進展等情況。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各責任單位報送的年度減排計畫,結合省下達的全市年度減排計畫任務,統籌制訂各責任單位年度計畫任務並下達有關責任單位,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責任單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於每年5月中旬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考核結果。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主要採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措施未落實的,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目標的責任單位,認定為未通過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具體考核細則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另行研究制訂。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責任單位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20日內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責任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進行表彰獎勵,並優先加大對通過考核的行政區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行政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並暫停安排市級環保專項資金;未通過考核的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推薦參加本年度任何評獎、接受榮譽稱號等。
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或該部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因行政不作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人,按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一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責任單位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數據,需報經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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