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際人才交流協會

協會的業務範圍: (二)與協會的業務有關; (十)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廣州國際人才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ersonnel,英文名稱縮寫為GZAIEP。協會是由廣州從事國際人才交流活動的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國際間的人才和智力交流活動,促進廣州各行業與國(境)外同行的交流和業務合作,為廣州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州市人事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小北路266號北秀大廈7樓。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及個人建立人才交流合作關係,簽定有關協定;
(二)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支持和組織有關單位、團體、個人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個人發展多種聯繫和合作,交流經驗和信息,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三)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聘請國(境)外的管理、技術專家到我市講學、工作;接受委託向國(境)外派遣實習培訓人員;
(四)根據國際人才交流需要和有關國家、地區團體簽定協約,接受委託派遣我方高級管理人員、技術專家到其它國家和地區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廣州國際人才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ersonnel,英文名稱縮寫為GZAIEP。
第二條 協會是由廣州從事國際人才交流活動的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國際間的人才和智力交流活動,促進廣州各行業與國(境)外同行的交流和業務合作,為廣州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州市人事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小北路266號北秀大廈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及個人建立人才交流合作關係,簽定有關協定;
(二)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支持和組織有關單位、團體、個人與國(境)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個人發展多種聯繫和合作,交流經驗和信息,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三) 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聘請國(境)外的管理、技術專家到我市講學、工作;接受委託向國(境)外派遣實習培訓人員;
(四)根據國際人才交流需要和有關國家、地區團體簽定協約,接受委託派遣我方高級管理人員、技術專家到其它國家和地區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組成:
(一)由單位和個人會員組成。
(二)單位會員為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為廣州從事國際人才交流活動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與協會的業務有關;
(三)能夠參加協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決定終止事宜;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研究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理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表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
(二) 會員費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的資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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