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加強廣州南站地區的管理,維護該區域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創造安全、文明、整潔、優美的環境。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南站地區的管理,維護該區域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創造安全、文明、整潔、優美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州火車南站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廣州南站地區管理範圍是指:以廣州南站為中心,東至石洲中路、南至韋涌路、石都北路、西至大洲路、北至石洲西路。
第三條 位於或進入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廣州南站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州南站地區範圍內城市管理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以及春運、暑運及其他節假日高峰期的客運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建設、環保、工商行政、交通、民政、衛生、食監、物價、文化、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以及所在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的管理工作。
廣州南站鐵路轄區內的治安秩序和衛生檢疫等工作由鐵路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條 我區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涉及市容環境、市政建設、道路交通、市場經營、文體活動等行政審批事項,對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管理秩序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在審核批准前徵求廣州南站地區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廣州南站地區管理委員會應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六條 廣州南站地區管理委員會應建立聯合執法機制,設立聯合執法指揮室,統一調度廣州南站地區內各執法隊伍的日常執法活動;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對參與本地區管理的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對表現優秀的單位可給予獎勵。
第七條 廣州南站地區管理委員會應會同鐵路部門、區應急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制定廣州南站地區範圍旅客運輸、消防、治安維護、疏散安置、食品供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交通保障、通訊保障、電力保障、抗洪排澇搶險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區應急管理機構初審後,報區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 因節假日、大型民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廣州火車南站客流量上升的,廣州南站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鐵路及相關部門增加人力、物力,及時疏導乘客,必要時可以臨時採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並及時向區政府(區政府總值班室)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廣州南站地區範圍內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在廣州南站地區範圍內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等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審批後方可設定。設定戶外廣告招牌應當嚴格按照《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因舉辦節慶、文化、體育活動或其他公益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張貼、設定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在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的,應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並按照批准文書設定,保持整潔美觀,期滿後及時拆除,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在廣州南站地區範圍內占用廣場、道路等市政設施設定電話亭、書報亭、公交站(牌)、停車場等設施, 應當符合規劃和相關的技術規範,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以及保持設施完好和周圍環境整潔。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廣州南站地區範圍內擅自占用、挖掘廣場、城市道路、河涌。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許可手續。經批准占用、挖掘的,應按照批准內容施工,期滿後及時拆除,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禁止下列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包裝品等廢棄物。
(二)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市政環境衛生設施。
(三)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定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塗寫。
(四)在廣場、道路兩側、河涌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占用廣場、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未經批准超出經營場地占道亂擺亂賣。
(六)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七)未按規定設定戶外廣告以及戶外設施。
(八)其他有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廣州南站地區管理範圍內禁止機車通行,區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應向社會公告禁止機車通行範圍,在主要通道、出入口的明顯位置設定規範的警示標誌。
機車違反本條規定強行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禁止下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一)車輛和行人不按通行標誌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內通行。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禁止下列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的行為: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出租汽車和道路旅客運營。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強行拉客、故意繞道行駛、無正當理由拒絕運送乘客或者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
(三)公車輛和其他客運車輛不按站點停靠、滯站侯客或者不按規定線路營運。
(四)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物。
(五)使用機車經營旅客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由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
(一)以強行介紹食宿、提供勞務等方式強迫他人接受服務。
(二)偽造、變造、倒賣火車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
(三)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四)賣淫嫖娼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五)從事迷信活動、冒用宗教、氣功名義,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六)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鬧事。
(七)未經批准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或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八)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區救助管理站對在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積極提供救助。廣州南站地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需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 應當告知其向區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直接護送到醫院治療;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主動求助且符合救助範圍的,應當引導、護送到區救助管理站。
第二十條 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加強廣州南站地區範圍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阻礙、干擾廣州南站地區範圍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