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保稅區
廣州保稅區1992年5月13日經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1993年5月通過驗關正式營運。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自由貿易區的建設及管理模式,實行“境內關外”的海關監管政策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特殊經濟區域,實行境外與保稅區之間的貨物進出自由、外匯進出自由、人員進出自由,主要開展加工貿易、保稅倉儲、物流配送、國際服務貿易及商品展示,為珠江三角洲眾多出口加工企業提供貿易、保稅倉儲、物流配送、保稅展示等多功能服務和經營空間。
主要功能園區
廣州保稅區分四個主要功能園區:電腦工業城、南方進口汽車城、出口加工園區和國際物流園區。區內已建成報關大樓、專用碼頭、保稅倉庫、通用廠房、露天堆場、展示廳、海關貨檢場等設施。
廣州保稅區鼓勵發展的行業:國際貿易、保稅物流、加工製造。
區域環境
廣州保稅區位於廣州市東部,廣州、香港、澳門黃金三角洲的中心地帶。以此為中心,依託廣州東部發達的交通網路,1.5小時的車程半徑可覆蓋整個珠江三角洲。廣州保稅區區位優越,距深圳120公里,距香港65海里,距廣州市中心24公里,距廣州白雲國際機場約20公里,此外,廣州保稅區是廣州市三大國際物流園區之一的黃埔物流園區的核心地帶,處於廣州市區、增城市、東莞市交匯的中心,形成強大的物流集聚、互動效應。功能與目標
廣州保稅區主要發展國際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商品展示,以及與之相關的運輸、金融保險、信息諮詢、商業零售等業務。其發展目標是建成一個按國際慣例辦事、與世界市場接軌,實現貨物、資金、人員進出自由和投資貿易自由的、高度開放的綜合性自由貿易區,成為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集散分撥中心。
用地功能分區
廣州保稅區的土地主要分為倉儲、商業貿易、出口加工、碼頭 及公共服務等用地。東部為碼頭、倉儲、工業用地,占地36萬平方 米,適建多層、高層倉庫和貨運碼頭;南部為商業貿易、公共建築 用地,占地30萬平方米,適建多層、高層樓宇,提供給貿易、金融、 商品展銷等行業以及區管理中心、文娛設施、餐飲等;中西部為倉 儲工業用地,占地28萬平方米,適建多層倉庫和廠房,從事高科技、 出口加工和商業性簡單加工。
廣州保稅區規劃用地分為一期和二期用地,保盈大橋將一期和二期連線起來。其中,一期主要發展商業貿易、倉儲、展示、商業性簡單加工、碼頭及公共服務等行業;二期主要用於發展電子信息製造業等高科技產業,規劃建設電腦工業城。
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起步營運階段(1993-1994年)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 完成全區海關隔離設施及“七通一平”基礎設施建設,部分倉庫、寫字樓、商品貿易展示街、 臨時碼頭等公用及商用建築物建成並投入使用,形成高標準的投資經營環境; 倉儲區及金融貿易區的建設全面鋪開;打通國內外招商渠道,大規模進行項目引進; 主要政策落實到位,內外部體制關係基本理順;建立一個集中、精簡、高效、廉潔的行政管理體系; 服務體系基本形成,為全區提供全面優質服務。
第二階段:功能發揮階段(1995-1996年)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繼續完成部分倉庫、 寫字樓的建設,使大部分規劃建設項目竣工;重點發揮國際貿易功能、商品櫥窗功能, 使之形成廣州保稅區的重要特色;其它各項功能開始發揮,形成基本架構;汽車、 生產資料、高檔日用品、電子產品、金銀首飾等一批有形專業市場建成營運,並具備國際化、 規範化的管理水平;管理機構的運作趨於成熟,主要政策以立法形式加以確定。
第三階段:功能完善階段(1997- )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完善各項功能,使保稅區整體功能得以發揮; 以組合方式擴大保稅區地域面積。這個階段,全區一片繁榮,內外客商雲集, 貨物集散規模大,經濟效益顯著, 一個高度開放的符合國際標準的綜合性自由貿易區崛起在黃埔港區,構成廣州國際化大都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成為廣州經濟國際化的重要標誌之一。
用地容積率
寫字樓3~10,多層標 準廠房2.00--3.00,倉儲2.00,專用工業廠房0.5--1.5。
級別
國家級
管理機構和職能
廣州保稅區管理機構的設定包括三個主要層次:廣州保稅區領導小組、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海關等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派駐區內機構。
廣州保稅區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副組長由主管外經工作的副市長、市委領導及保稅區管委會領導擔任,成員由市政府外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黃埔海關、廣州港務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保稅區的領導工作,對保稅區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保稅區與市各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關係。
廣州保稅區管委會:根據《廣州保稅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其性質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統一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其主要職責有:
1.制定和修改保稅區總體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3.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保稅區的投資項目,審批保稅區各類企業與機構的設立、合併和撤銷;
4.管理保稅區內的基本建設、財政稅收、工商行政、勞動人事、土地房產、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消防治安、公用事業等行政工作;
5.管理、監督保稅區的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等經濟活動;
6.統一協調保稅區內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工作;
7.管理保稅區內公共事業和設施;
8.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按照此職能規定和保稅區的實際發展需要,廣州保稅區管委會暫時設立四個職能部門:
經濟發展局:主要行使計畫、統計、外經、外貿、項目審批、進出口物資審批、物價、企業管理、投資服務、組織招商等經濟管理方面的職能。
公共事業局:主要行使土地房產管理、市政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等社會事業的管理職能。
財稅局:主要行使保稅區財政預決算、資金管理、財務管理、稅務管理等方面的職能。
辦公室:主要行使管委會的秘書、公關、宣傳、監察、審計、僑務、台灣事務、社會文化管理、勞動人事、工資、外事、保衛、政策研究、法制、機關後勤服務、保稅區人員和車輛進出監管等方面的職能。
為強化服務職能,管委會下設若干事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稅諮詢事務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信息中心、發展研究中心等。
派駐機構:鑒於保稅區屬海關監管區的特點,保稅區內派出機構的設定以海關為主,擬設立廣州保稅區海關。其它派駐機構依保稅區的發展實際需要設立。在發展初級階段,一些必要的部門如工商管理、派出所等部門可採取兩塊招牌, 一套人馬的方式與廣州開發區現有機構合署辦公。
優惠政策
(一)、允許中國境內外(含港、澳、台地區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保稅區投資興辦或設立貿易、倉儲、出口加工、運輸企業、金融和展銷機構及經批准興辦的其它企業或機構。
(二)、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進出口關稅,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免予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三)、在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動。
(四)、貨物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視同進口;貨物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五)、允許區內企業委託區外企業加工出口產品;除國家實行出口配額的商品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自由加工。
(六)、對保稅區內展示的進口商品,海關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管,手續更加簡便。
(七)、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外,允許保稅區倉儲企業根據國際、國內市場的變化,在保稅區內儲存國內需要的商品;對轉口、倉儲貨物的儲存期限,不作硬性規定。
(八)、對保稅區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九)、保稅區企業經營業務所得外匯收入,可保留現匯,周轉使用。各國投資者經營所得、、外籍員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辦理納稅等手續後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外幣在區內計價結算和流通。
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自主行使市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凡要求在保稅區設立企業的投資者,可以方便快捷的辦妥必要的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