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34號
《廣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三屆廣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發布實施。2000年12月27日發布的《廣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廣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
市長: 侯曉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廣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縣級以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雷減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防雷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防禦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的預測水平;負責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質量驗收和從業資質審驗及防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鑑定等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台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台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與資格管理制度。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或省氣象學會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資格證書後方能持證上崗。禁止無證或超出資質等級進行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
第九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場地、煤礦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防雷裝置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保證檢測技術報告的真實、科學和公正。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報告是雷電災害重點防護單位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依據,防雷裝置使用單位要妥善保存。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主動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整改建議意見及時整改。
第十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遊、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遊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 實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制度。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防雷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的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範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驗收。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在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將氣象主管部門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行政許可材料列為建設項目報建和竣工驗收備案審查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損毀防雷裝置。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建設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國家有關要求書面告知省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七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鑑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工程、重點工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高層建築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資質認定以及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安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