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2014年3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人社部發〔2014〕25號印發《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該《制度規定》分總則、考試、職業能力、登記、附則5章25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加強廣告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廣告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廣告業發展需要,在總結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訂了《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印發〈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16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年3月27日

規定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告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適應廣告業發展需要,提高廣告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機構,或者在其他經濟組織中從事廣告專業活動的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廣告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廣告專業技術人員提供能力水平評價服務,與經濟系列相應級別職稱有效銜接,為用人單位科學使用廣告專業技術人才提供依據。

第四條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分為助理廣告師、廣告師和高級廣告師3個級別。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資格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廣告師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通過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廣告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水平和能力。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負責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廣告協會具體承擔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中國廣告協會負責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中國廣告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廣告協會確定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職業資格的考試。

第十一條 助理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3年;

(二)取得文學類、藝術學類、管理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其他類專業大專學歷,累計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2年;

(三)文學類、藝術學類、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應屆畢業生;或者取得其他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1年。

第十二條 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文學類、藝術學類、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6年;

(二)取得文學類、藝術學類、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累計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文學類、藝術學類、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文學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文學類、藝術學類、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廣告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文學類、藝術學類、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的上述學歷或者學位人員,累計從事廣告專業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廣告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監製,中國廣告協會用印的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四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五條 取得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 取得助理廣告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了解與廣告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廣告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有一定的廣告專業知識,能夠解決廣告專業一般性技術問題;

(三)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廣告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取得廣告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廣告行業的法律法規以及廣告行業管理規定,有較豐富的廣告專業工作經驗;

(二)了解國內外廣告市場的發展趨勢,有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在廣告專業領域具有完成較為複雜的技術工作和獨立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

(三)能夠指導助理廣告師和協助高級廣告師工作。

第十八條 取得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廣告專業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九條 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廣告協會負責。

第二十條 中國廣告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廣告協會取消登記,並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地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考試機構和登記服務機構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和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通過考試取得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助理經濟師或者經濟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7〕116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相應級別廣告專業職業水平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相應級別廣告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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