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民政府通知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實施細則》的通知
廣府發〔201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實施細則》已經六屆市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廣元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回購中的有關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回購主體。廣元市人民政府委託廣元市國投公司作為回購實施主體(回購人),回購資金由市財政安排。回購房屋的產權由房管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二條 回購情形。一是無貸款且使用滿五年的,按《廣元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廣府發〔2008〕10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上市交易,交易時政府按房屋原購買價加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優先回購;二是因購買其他住房的,按三十三條規定及原購房時的契約約定,由政府按房屋購買原價加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回購;三是使用按揭貸款購買未住滿五年,借款人連續三次逾期未支付銀行本息的,由市國投公司按原價回購,回購款優先償還銀行本息。
第三條 回購優惠政策。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稅務部門免徵相關稅費。
第四條 回購程式
(一)借款人違約後可由貸款人或借款人向政府委託的回購部門提出回購申請。
(二)借款人違約後貸款人應首先與借款人協商,協商未果由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回購人配合人民法院對抵押的經濟適用住房統一回購,涉及的買賣契約等法律檔案借款人必須及時移交回購人。
(三)回購人代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後,有權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第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與回購有關的爭議和糾紛,貸款人和回購人應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貸款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