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號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規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秩序,促進企業最佳化升級,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了《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現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項目投資核准(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應以該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屬檔案:1.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略)
2.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採用節能環保技術與生產裝備。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區、療養地等環境條件要求較高的地點不得建立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產經營規模
(一)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10000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20000噸(常壓連續再生法除外)。
(二)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實驗設備及公用工程設施、生產輔助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要求。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資源回收利用
在廢輪胎加工利用過程中,要對廢輪胎中的廢橡膠進行100%的利用;對廢輪胎中的廢纖維、廢鋼絲進行回收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企業,應委託其他企業進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標
廢輪胎加工再生橡膠綜合能耗低於850千瓦時/噸;廢輪胎加工橡膠粉綜合能耗低於350千瓦時/噸(40目以上及精細膠粉除外);廢輪胎熱解加工綜合能耗低於300千瓦時/噸。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必須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及先進設備。
(一)再生橡膠生產採用動態法、常壓連續再生法、力化學法等,再生橡膠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除塵裝備、尾氣淨化裝置、煙氣及水處理裝置。
(二)橡膠粉生產採用常溫法,加工過程實現自動化,同步配套除塵、降噪裝置。
(三)熱解企業採用負壓熱解技術,配套油品分離裝置、炭黑加工裝置、尾氣排放環保控制裝置,生產過程實現集成自動化和連續化。
(四)採用其他先進加工利用技術方式。
五、環境保護
(一)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檔案,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除塵和廢氣淨化處理
廢輪胎破碎處理廠房(區)應設定集塵和除塵設備,且粉塵收集設備的粉塵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再生橡膠生產設計應同步配套除塵裝備、尾氣淨化裝置、污水排放處理裝置。脫硫裝置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熱解處理裝置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廢水循環利用
再生橡膠生產企業應建有廢水循環處理池,實現廢水循環利用。廢水排放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四)噪聲
對於廢輪胎加工處理工藝設備中噪音污染大的設備須採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必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防火安全
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生產與使用溶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七、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一)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健全、檢驗數據完整,具有經過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
(二)產品質量應符合《再生橡膠》、《硫化橡膠粉》等相關標準。
(三)企業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以及檢驗過程中的各種相關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與配件、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客戶產品等檔案。
(四)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與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做到持證上崗。
八、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採取措施確保全全生產和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有安全防護與防治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煙氣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四)生產區、胎體存放區內應嚴禁菸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並應設定嚴禁菸火標誌。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九、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現有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在準入條件執行2年之內應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產品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相關要求。
(二)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加強對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廢輪胎循環利用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套用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建立符合準入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範管理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名單。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從事廢輪胎加工利用經營活動。
(五)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準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辦法。
十、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