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名稱權

廠商名稱權,是企業對自己使用或註冊的營業區別標誌依法享有的專利權。

廠商名稱權或商號權,是企業對自己使用或註冊的營業區別標誌依法享有的專利權。該項權利的法律意義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發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權而造成損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廠商名稱納入工業產權的保護範圍。廠商名稱權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某種共同特性,例如客體的非物質性,權利的專有性,地域性等。但是,與專利權,商標權等工業產權相比較而言,該項權利還具有自身的顯著特點:
1. 相對的排他效力。廠商名稱權雖為工業產權之一種,具有絕對性的特點,但僅在其有效登記的範圍內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屬的同一行政區域,同一行業內享有排他性的專有權。較之專利權,商標權在同一國範圍內效力,廠商名稱權是一種相對的絕對權。
2. 無期限的存續效力。廠商名稱權具有一般人格權的某種屬性,即無法定的保護期限,廠商名稱與企業共存亡,只要企業存在,其廠商名稱權就得以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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