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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凱:從經濟和法律角度看問責代言明星
作者:廖德凱
隨著三鹿奶粉成為眾矢之的,一些人開始轉移目標,擴大打擊範圍,將“代言明星”也納入其中。要求高的,主張代言明星要負刑事責任;要求低的,也主張明星至少要捐出代言費,向公眾道歉。這種主張的理由,是認為“代言明星也是問題奶粉的獲利者”,因此應付連帶責任,或者說是“第三方責任”。
論者言之鑿鑿,慷慨激昂,不由得不敬佩其“社會責任感”和“容不下一粒沙子”的除惡務盡精神。但是,這種主張背後卻是一種荒誕的邏輯在支撐,如果真用這樣的邏輯來處理類似問題,中國將無人不應承擔責任,也將使中國經濟交易領域無任何安全可言。
在經濟領域,交易安全是一個關鍵性的保障。經濟活動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交易的過程,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當事人不可能對一個產品的各個細節進行詳查。如果交易沒有安全可言,人類的經濟活動必然大受影響,至少會大大降低交易的效率。為了保證經濟交易的安全,讓經濟人能夠放心進行合法交易,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法律上都有許多制度來保障交易安全。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護。
明星代言品牌的過程,無疑也是一個交易的過程,只要企業提供了合法的相關證明,明星對這些證明進行了了解,雙方的交易就是正當的。可以肯定的是,三鹿集團是明星企業,其奶粉是國家免檢產品,明星們並沒有給違法產品、違法企業代言,他們的交易是完全合法的;自然,其代言收入就是合法收入,法律當予保護。
至於說明星也是問題奶粉獲利者,因此應付連帶責任,則更加荒誕不經。問題奶粉的獲利者中還有許許多多,比如播出廣告的媒體、出售奶粉的商家,甚至包括三鹿的所有員工、搬運奶粉的農民工……是否都需要讓他們退出所得?而關鍵是,他們所經營的是合法企業的合法產品,有國家相關證明為據。
那么,是否代言明星就不用付出代價了呢?當然不是。在現代高度分工的社會裡,責任和代價各個不同。在這件事中,質檢部門要付出監管不嚴的代價,有關部門要負隱瞞實情不報的責任,企業要負管理和處置不及時的責任並付出代價,還有人要負刑事責任……而代言明星,自己的公眾形象大大受損,這樣的代價還小嗎?
無論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相關規定,代言明星的合法代言,都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方責任”。前述論調的可怕之處在於:在此邏輯之下,人人都有責任;而人人都有責任,也就是人人都無責任。轉移責任追究的真正主體,把責任無限泛化的結果,實際上就是在減輕真正責任人的罪責,讓我們的責任追究永遠處於“和稀泥”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