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少華[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

廖少華[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

廖少華,男,漢族,1960年11月生,四川遂寧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曾任貴州省委常委,遵義市委書記,遵義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5年4月9日, 一審獲刑16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8年3月至1982年8月在西南交通大學鐵道工程系鐵道工程建築專業學習。

1982年8月至1986年5月任鐵五局三處見習生、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1986年5月至1989年11月任鐵五局三處施工科副科長。

1989年11月至1992年4月任鐵五局三處副總工程師。

1992年4月至1993年4月任鐵五局三處副處長。

1993年4月至1994年9月任鐵五局南昆鐵路指揮部副指揮長(正處級)。

1994年9月至1997年8月任鐵五局副局長兼南昆鐵路指揮長、黨委書記(其間:1994年9月至1995年1月在鐵道部幹部管理學院中青班學習)。

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任共青團貴州省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8年2月至1998年5月任共青團貴州省委書記、黨組書記、省青聯主席。

1998年5月至2000年7月任貴州省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正廳級)、貴州水柏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其間:1999年10月至1999年12月在北京大學經濟管理高級研修班學習)。

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貴州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正廳級)、貴州水柏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任六盤水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正廳級)、貴州水柏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其間: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在中央黨校第17期中青班學習)。

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任六盤水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其間:2001年3月至2004年1月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年7月至2012年7月任黔東南州委書記、凱里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任貴州省遵義市委書記,遵義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貴州省委常委,遵義市委書記,遵義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十一屆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3年10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貴州省委常委、遵義市委書記廖少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0月31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貴州省委常委、遵義市委書記廖少華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雙開處分

2014年5月,中共中央紀委對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廖少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

廖少華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廖少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廖少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廖少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少華利用其擔任中共貴州省六盤水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貴州省黔東南州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被告人廖少華在擔任中共貴州省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1月18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將於2015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7號法庭公開審理。

公開審理

2015年1月22日9時30分,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廖少華是2015年第二個受審的省部級官員。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春節至2012年6月,廖少華利用其擔任中共六盤水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黔東南州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六盤水市盤縣紅果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豐球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獲取政府扶持基金、取得銀行貸款、爭取建設開發用地、承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催要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陳春章、何智慧等11人給予的人民幣總計1324萬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廖少華擔任中共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在處理中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返還土地出讓金問題過程中,違反規定,拒不聽取黔東南州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又未調查核實和會議研究,強令黔東南州政府退還中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土地出讓金,後又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310.637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應當數罪併罰。
廖少華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無異議。

公開宣判

2015年4月9日,原貴州常委、遵義市委書記廖少華一審獲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

懺悔錄

在交朋友上,我不是從思想品德,為人上交既相互促進又清淡如水的朋友,而是交了一批重哥們義氣,又帶有銅臭味的老闆朋友,通過與這些朋友的交往,自己的思想逐漸發生變化,貪慾也隨之培養起來,最後在這些所謂朋友的溫水煮青蛙中被拉下水。

自己濫用職權的主要原因是權力觀出了問題。由於自己長期位高權重,加之理想信念不堅定,宗旨意識淡薄,不注意嚴格要求自己,逐漸養成了民主意識差,作風越來越霸道的官僚主義作風。尤其是我決定了的事,當有人提出與我想法相左的意見時,我認為是對我權威的挑戰,從而使自己在處理上訪事件中大耍權威,獨斷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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