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廊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18日由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廊政辦〔2011〕84號印發。《辦法》共2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髮廊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
廊政辦〔2011〕8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廊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廊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專款用於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立本級食品安全舉報中心,負責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及獎勵資金髮放等工作。
第五條 食品安全舉報中心受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舉報線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含畜牧、水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行政、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受理食品安全舉報,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舉報中心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等舉報途徑,方便公眾舉報。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通過電話、傳真、信函、來人以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無證無照,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 食品安全舉報中心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後,應當立即受理,詳細記錄相關內容,不得推諉拒絕。食品安全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下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舉報移交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舉報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 舉報內容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式或移送司法機關受理的,應當對舉報人實行獎勵。
第十一條 調查屬實的食品安全舉報分為3個類別:
(一)一類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類舉報。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證據材料並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類舉報。提供查辦線索,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金額依據舉報所屬類別、涉案貨值金額確定。
(一)一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5%至10%計算;
(二)二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3%至5%計算;
(三)三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1%至3%計算;
(四)無涉案貨物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舉報違法事實確實存在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元至1000元獎勵。
每起案件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條 對於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按舉報獎勵額度的上限進行獎勵。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違法事實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事實的,按同一案件獎勵。
第十五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涉案貨值和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報表》,提出獎勵意見和具體金額,向原受理單位的本級食品安全舉報中心申報。
(二)食品安全舉報中心收到舉報獎勵申報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舉報獎勵意見和具體金額的審核,並報同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通知舉報人到食品安全舉報中心領取獎金。
(三)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食品安全舉報中心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據實核撥,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並向本級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舉報中心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舉報中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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