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省和湛江市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監督管理海上構築設定;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負責保護區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省、市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本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湛江市海洋與漁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漁業統計產業信息等工作;起草有關綜合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評估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的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黨群、紀檢監察、計生和老乾服務等工作。
(二)海域與海島管理股
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海洋功能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查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工作;審查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工作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參與海洋基礎地理信息和綜合調查;擬訂修編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承擔海岸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上報國家、省、市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配合市政府調查處理用海項目漁業補助有關事項。
(三)資源環境管理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工作;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應急預案。
(四)捕撈股
管理海洋捕撈漁業工作,承擔漁場漁汛信息發布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捕撈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捕撈許可制度;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捕撈漁民專業合作組織。組織實施捕撈漁業領域節能減排。
(五)養殖質監股
組織落實養殖漁業政策措施;制訂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畫;擬訂全市養殖漁業發展規劃;承擔水產養殖管理工作;依法劃定水產品質量安全危害區劃;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和轉基因水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養殖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扶持養殖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專業合作組織;擬訂組織實施養殖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和發展養殖漁業科技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驗收評審工作;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產品溯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