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案件的主角是廈門遠華集團董事長賴昌星。賴於1994年成立遠華集團,從1996年到案發,遠華集團從事走私犯罪活動達五年之久,走私貨物總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額人民幣300億元,合計造成國家損失830億元。
作案手段
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以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製造的這起驚天大案,只用了短短兩、三年時間。廈門特大走私案肇始於1996年。犯罪分子勾結政府官員,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菸等貨物,價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00億元。走私金額大大超過今年三月有關官員通過電視台透露的400億元人民幣。在移送起訴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直接操縱下的走私物品價值達252億元人民幣,偷逃稅款人民幣115億元。廈門走私集團犯罪採取的手法為進口貨物不報關、偽報貿易性質、偽報貨物品名等,並以金錢、女色為手段,有預謀地拉攏腐蝕一批國家工作人員為其走私提供幫助和庇護。案件揭發
199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紀檢組和監察局接到一封長達74頁的檢舉信,信中檢舉揭發了廈門遠華走私犯罪集團利用各種手段走私500億的大案,而且其中還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等人的腐敗問題。
2000年初,中共中央派出的“四二〇專案調查組”,紀檢、監察、海關、公安、檢察、法院、金融、稅務等部門協同辦案,廈門特大走私案及相關的職務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這期間,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員被審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調查過程
對於廈門特大走私案,調查時間超過一年,首批審理長達月余,充分顯示此案重大、複雜。中央查處廈門特大走私案領導小組組長、中央紀委書記何勇說,2000年8月中旬,中央紀委會同監察部、海關總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中央金融工委等組成中央特偵組,對廈門特大走私案展開全面調查。案件在廈門、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市的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遠華案中,工商局是廈門市政府惟一保住全節的部門。一位工商局工作人員在與記者閒談時承認,能做到不參與已經很難得了。
不良影響
在走私犯罪分子有預謀地腐蝕拉攏下,一批國家工作人員因腐敗落馬,其中廳級幹部就有8人。據新華社發布的新聞可以看出,此案中涉及的國家工作人員分布在廈門市委、市政府、公安機關、海關、銀行等要害部門,而且收受賄賂的數額巨大。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一人即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874.7萬元。
涉案高官
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開除黨籍、公職,死緩
共青團福建省委原書記詹少敏——開除黨籍、公職
福建省委原副書記、原廈門市委書記石兆彬——開除黨籍、公職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無期徒刑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張宗緒——開除黨籍、行政降級
廈門市委原常委郭曉菱——有期徒刑11年
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廈門市原副市長趙克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廈門市原副市長蘇水利——開除黨籍、公職
廈門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林金棟——有期徒刑11年
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長莊如順——二審改判死緩
總參情報部少將常務副部長、中共元老姬鵬飛獨子姬勝德——無期徒刑
總參情報部五局上校副局長、劉華清之女劉超英——涉案(判刑未明)
總政治部軍官、劉華清兒媳鄭莉——涉案(判刑未明)
案件結果
根據公布的審判結果,共有14人被一審判處死刑,但賴昌星的胞兄胞弟因有立功表現等原因,倖免一死。賴昌星之兄賴水強,是該走私集團走私香菸的主犯,因有坦白交待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被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賴昌星走私集團的骨幹分子、賴昌星弟弟賴昌圖,因有投案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也被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走私案並未終結,隨著整個案件查處工作的深入開展,還會有一批犯罪分子將依法受到嚴懲,一些涉案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將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理。
遠華走私犯罪集團的主角賴昌星目前依然逍遙法外,相信中國警方仍會努力把他捉拿歸案。與此同時,與該案有關的其他高級官員也會在不久的將來受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與聞名全國的廈門遠華走私大案有牽連的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已被逮捕並立案偵查。李紀周不但與遠華走私大案有牽連,而且與廣東湛江走私案、深圳海關走私案都有牽涉。在上述几案中,李紀周收受了巨額賄賂。他已於1998年12月:撤職調查,1999年底:正式逮捕。
媒體評論
自70年代末推行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物質利益的看法發生了巨大變化。二十多年來,創收幾乎成了單位工作的首要任務,掙錢已成民眾生活的基本的。“一切朝錢看”似乎成了社會各個階層不言而喻的共識。貪瀆腐敗之風應運而生,並且愈刮愈熾。這股歪風之所以屢禁不止,與大陸經濟發展這一轉型時期的特殊歷史背景有著極大關係。廈門遠華案的審理,是中共為反腐倡廉所做的重大努力。中共以最嚴厲的手段處理涉案的貪官,而不考慮其位階高低,這是幾十年來罕見的,顯示了中共整頓吏制的堅定決心。人們有理由預期,今後貪瀆腐敗之風可以得到相當程度的遏制。然而,必須清醒地看到,反腐肅貪是無法畢其功於一役的。20多年來,貪瀆腐敗之風所以橫行,與改革開放過程中相應配套措施發展的相對滯後有著密切的關係。這些配套措施包括立法和執法系統的完善、對行政部門監督機制的建立。要使反腐肅貪確實收到成效,還需要在這些方面進行長期不懈的努力。
改革開放以來反腐肅貪的實踐說明:建立一個廉潔的政府,需要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包括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是政府本身的自我監督,應以獨立於地方行政為前提。而要使行政監督發揮真正的作用,必須使其直屬於中央政府,其工作直接對國務院負責。中國的司法監督尚有待加強。從近年來一系列走私、逃匯和受賄大案的處理過程來看,法務部門的功能似乎多隻局限於收拾善後,倒是屬於黨務系統的紀檢部門發揮了主要的作用。從國家的長治久安來說,法務部門的監督功能應該強化。畢竟,黨政分工也是政制改革的一個方向。輿論監督是防止貪瀆腐敗現象的重要堤防。以遠華案來說,其發生時間前後長達近10年,涉案的大小貪官數以千計。然而這期間,不僅當地的媒體,甚至省里、中央派駐的新聞機構居然毫無動靜,令人難以想像。如果當初這一案件能夠及早披露,不僅國家能夠避免幾百億元的稅收損失,相信眾多的涉案官員也不至於落到今天這步田地。中國大陸存在的貪瀆腐敗之風,其產生的背景錯綜複雜,其中既有著歷史的原因,也有著現實的因素。人們固然對貪瀆腐敗現象痛心疾首,希望政府能夠認真對待,但也必須看到,貪瀆腐敗現象是開發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通病。
貪瀆腐敗因經濟發展而起,也只能通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來加以制約和消除。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也不需要過於苛責中共的領導階層,畢竟,他們在進行的是一場人類歷史上沒有先例的改革和開放大業。遠華走私案的審理為世人所關注,但人們所關心的是能否由此真正汲取教訓以遏制官員貪瀆之風,從根本上扭轉整個社會的風氣,而不是殺掉多少個貪官的問題。
內幕及始末
遠華案的確是一個政治鬥爭的產物。但是很多人都會問,到底這是不是一個走私案。其實,我們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這個案子。我們知道中國是從79年開始進行經濟改革開放。在這個過程當中,可以說中國的經濟法規千變萬化。曾經很長的一個時期推出所謂的特區、特區制。包括福建的廈門、廣東的深圳、珠海等等幾個地方是屬於當時的經濟特區。在這些經濟特區,他同時又施行好幾套經濟政策。
我舉這個例子是說明:中國在過去20多年當中整個經濟領域、經濟政策非常的不穩定。像賴昌星這樣的商人,可以講在中國是成千上萬。這些人藉助於中國當權者所頒布的一些特殊的法令、法規、特殊的政策等等,在裡邊鑽空子,或者說在一個灰色地帶裡面進行這樣的一種經濟運作。
實際上,我一直認為它是整箇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改革相衝突的一大特點。它的經濟改革是非常勢利的,很多時候是針對一些於己有利的這么一些出發點。所以我說我在調查這個案子的時候其實不僅僅是想著眼於這么一個案子,而是想從這個案子去探討整箇中國經濟改革這個過程當中的不公平、不公證、不合理、不透明這一系列的問題。
因為在這個過程當中,其實有許許多多的人,他們或者是可以獲利,也有許多人是會受害。比如說我自己,在國內的時候我是在一個經濟管理的雜誌社工作,親身經歷了許許多多這樣的案子,就說某某人他本身是全國優秀企業家,轉眼之間就稱為全國幾大的經濟罪犯之一等等。那就說明這些個人在整個的中國經濟改革大潮當中是完全沒有任何能力來決定自己的命運。所以這樣的一種經濟運作、經濟制度,對人民來說是非常非常不負責任的。再有,我們在西方國家生活,我們都可以看得到,以經濟案件治人死罪的情況是極其少的。加拿大就不用講了,因為加拿大根本就是免除了死刑。一般就算有死刑的制度之下,經濟犯罪也不是說已經要治人死罪的。可是中國恰恰在過去20年間,因為經濟行為而治死罪的真的是難以計數。像這個案子,我覺得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因為這個案子判處了21個死刑,而且有8個已經執行了槍決。賴昌星在這個案子當中,從中國官方的角度,當然他是遠華案的首犯。在我寫《遠華案*黑幕》一書當中所得知的,應該講是更為全方位的一個視角來看,他在中國的黨、政、軍、情報、文藝各個階層的關係都非常非常複雜。實際上,是因為在整個這個關係網當中出現了一些權利鬥爭,而引發了對這個案子查處的過程。
他的經濟行為,如果說你用中國的經濟規範去衡量,我相信他一定是有問題的。但是就看你用哪一條去衡量他。就像他自己也經常強調的,就是像他一樣作生意的人成千上萬,所以他就會說同樣的法律為什麼使用於我而不能使用於別人。這個問題就在於說,當你在政治上出了問題的時候,這樣的經濟法律才使用於你;當你在政治上有保障的時候,這樣的經濟法就不使用於你。所以這也就是他一直在喊冤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