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08年3月27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保障科教興市戰略順利實施,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工作應當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教興市,優先發展科學技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提高駕馭現代科學技術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內科學技術工作指標和考核辦法,實行目標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顧問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對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做出決策之前必須進行科學諮詢、論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組織編制、落實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
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人員的創造性勞動,保護智慧財產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加強對青少年的科學技術教育,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確定本市科技進步及高新技術重點發展領域,並予以發布。
第七條 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技術產業以及套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積極開展國(境)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技術貿易活動、建設多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與科技有關的產業發展政策和科學技術計畫時,應當徵求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間加強產、學、研合作,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以增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區域科技競爭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具有明確市場套用前景的科學技術創新項目,鼓勵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和金融等措施,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鼓勵企業引進和吸收先進技術、設備,購買有利於提升本市產業核心競爭力的專利和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十二條 企業引進國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企業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國外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並在報送引進重大技術、裝備審批時,送有關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鼓勵並支持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對於在已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制定中起主導作用的企業,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技術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財稅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和組織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結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組建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經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企業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投入,提高其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向區外延伸擴展,帶動全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到國外發展。

第三章 研究與開發套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對具有或可能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優先立項。
第十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建立技術中心,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鼓勵企業之間,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間聯合建立行業公共技術研發服務平台、技術聯盟、工程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究開發機構,增強企業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能力和標準制訂能力。
鼓勵外商和台、港、澳商投資創辦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各類研究開發機構在具備條件時註冊為獨立法人。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研究開發機構依法享受財政等有關優惠政策。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以及在廈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等,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依法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依法優先予以辦理入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各類研究開發機構對外開放,向社會提供公益性、非營利性服務,促進儀器設備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開展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專利戰略研究及自主智慧財產權品牌戰略研究,將智慧財產權戰略、技術標準戰略與企業生產、經營發展戰略相結合,為自主智慧財產權競爭力的提升和自主品牌建設提供支撐。
第二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研究開發機構實行院(所)長負責制、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依法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機構設定、經費使用、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四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面向市場,與企業建立各種經濟技術協作關係,發展成為行業技術開發中心、科技創新型企業。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設立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究開發資金,用於支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小企業創新和產學研發展,提高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能力。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專項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產學研發展資金,專項用於支持產學研開發項目。
鼓勵企業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項目,對已經獲得國家立項的科技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項目,給予資金扶持。
第二十六條 鼓勵個人和組織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有關行政部門對獲得國內外授權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資助。
第二十七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和技術市場等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享受財稅等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建立以科學技術為先導的農業科學技術產業工程和示範區,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鼓勵建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健全農業技術服務網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收入,按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各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地位,通過各種途徑,培養和造就各種專門的科學技術人才,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對科學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保障科學技術人員享有國家規定的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科學技術工作者根據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通過評審或考試可以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對於學術造詣較深、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在農村專門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科學技術工作者,以其技術推廣實績作為職稱評聘的主要依據。
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制度,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工作者的任職年度和任職期滿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資助中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三十三條 科學技術人員可以依法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者以提供技術服務等無形資產作為出資投資於企業,按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取得收益。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積極引進各類優秀科學技術人才。鼓勵在國(境)外工作和學習的科學技術人員來本市參加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對引進的高層次科學技術人才,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五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本職工作,不斷更新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與其發生工作關係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進行評價、項目申報、職稱評聘等事項的依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全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本市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高於全國及全省的平均水平。
鼓勵全社會多渠道、多層次增加科學技術投入。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的投入。
市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含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科學技術事業費用和科學技術專項費用)應占本級財政可供安排財力支出的4%以上,其中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應高於2.5%。
區級財政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也應相應增長。
第三十八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促使其逐步成為技術開發投入的主體。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用於研究開發的投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擴大科學技術風險投資基金規模,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鼓勵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投資,經審定符合條件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建立健全促進自主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
第四十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對科學技術投入的考核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科學技術經費的管理、監督和審計,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分為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兩大類,授予在研究開發、技術發明、引進吸收、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和產業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市人民政府設立優秀新產品、新技術獎,授予在開發高新技術產品,促進高新技術推廣和套用,為振興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市人民政府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專項獎勵。
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設立其他類科學技術獎,其獎勵種類和獎勵金額幅度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第四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在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科學管理、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吸收創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獎勵。
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實施科學技術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國(境)內外組織或個人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侵害人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挪用、剋扣、截留科學技術經費的;(二)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合理化建議的;(三)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或科學技術成果申報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優惠待遇或獎勵的;(四)在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重大項目諮詢論證或科學技術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騙取科學技術項目立項和經費的;(五)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私自轉讓本單位科學技術成果的;(六)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歸還;有前款第(三)、(四)項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已取得的獎勵和優惠待遇,追回獎金和減免、返還的稅款。有前款第(二)、(五)、(六)項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將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在一定期間停止其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成果獎勵和享受優惠待遇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剽竊、篡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鼓勵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的《廈門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