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理事長 :林敬捷
秘書長:張可均
秘書處辦公地點:廈門市禾山路266號聯誼大廈5樓
協會宗旨“服務會員,合作創新、提升凝聚力,增強協會代表性”
協會以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遵紀守法、保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為目標,積極組織開展人才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把模具企業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提高模具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國產化水平與模具質量,提高模具行業的社會地位,加強與各地模具行業的合作與交流,致力於促進全市模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持續發展。
協會章程
廈門市模具行業協會章程
(2009年2月23日廈門市模具行業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廈門市模具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Xiamen Die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是XDM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廈門市模具行業的企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按自願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國家和會員的利益,把會員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模具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廈門市民政局,本會願意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廈門市禾山路266號聯誼大廈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在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與要求;傳達政府部門的意圖,接受政府部門諮詢委託,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具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方面
1、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振興模具工業相關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2、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參與制定行業規劃。
4、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5、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6、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7、受委託對有關產品質量和價格糾紛事件,組織鑑定或調解。
8、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二)服務方面
1、編印會刊,提供信息。
2、組織培訓模具技術、管理人才和技術工人。
3、舉辦或組織參加交流會、展覽會、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4、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5、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6、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7、開展諮詢服務,進行技術服務,發展有利於行業的公益事業。
8、與國外對口組織、團體建立聯繫,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
9、積極與中國模具協會及各地方模具協會保持聯繫,組織會員參加會展及參觀學習。
(三)自律、協調、監督方面
1、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競爭;
2、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進行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從事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對本行業具有一定的了解。
4、應是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遞交入會申請書一式兩份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不可超過一年,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的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如果超過兩屆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辦事機構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4、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利息;
5、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對社會團體收取會員費的政策制定,修改會員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對專職工作人員薪酬保險福利待遇,由協會負責人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