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設立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加掛“廈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執行情況。

(三)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

(四)承擔全市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五)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八)組織和綜合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九)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並督促實施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推廣,推進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十二)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工作,督促檢查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組織擬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負責協調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分解、考核和綜合檢查等相關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專家組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負責監督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我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協調安全生產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有關科技成果的推廣。

(三)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承擔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準入管理,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依法指導、協調和監督交通(道路、水運、鐵路、民航)、建設、海洋漁業、港口、質監、國土房產、規劃、城管、郵政、通訊、電信、民政、人民防空、氣象、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督促相關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監督檢查上述行業和領域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上述行業和領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監督管理二處(審批處)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依法指導、協調和監督文化、教育、衛生、醫藥、商貿、糧食、旅遊、體育、宗教、燃氣、民爆、消防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督促相關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監督檢查上述行業和領域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上述行業和領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協調有關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煙花爆竹安全有關監管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本局相關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根據《條例》編制了《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進行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通過安監局網站、報刊、信息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本機關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申請,也可書面(信函、傳真)或網際網路申請向本機關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處

通信地址:廈門市湖濱南路170號9樓

受理地址:廈門市湖濱南路170號9樓政務信息公開受理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表2)。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市安監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

申請人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請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對需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獲取不同介質信息的,請與受理機構聯繫,按有關規定辦理。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屬檔案1之附屬檔案(1)。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級政府或政府辦公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級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人員編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4名 。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