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廈門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8年3月成立,是由設立在廈門市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胞、華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以及外國企業代表機構、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業務指導部門為廈門市外商投資局。協會現有會員企業近千家。
在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關懷、指導下,在各會員企業的大力支持下,協會始終秉持“服務外商、繁榮廈門”的宗旨,充分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逐步構築了以政策服務為先導,以“服務外企,服務政府”的雙向服務為特色,信息諮詢、投訴受理、法律援助、人才培訓、展覽促銷、文體聯誼等服務項目並舉的全方位服務體系,成為在廈外商的資訊提供者、糾紛協調者、急難救助者,被譽為“外商之家”。協會工作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與外資企業的好評,歷任市委書記、市長等市領導多次應邀出席協會活動並作重要講話,參加協會活動的外資企業達每年近萬家次,為促進政企互動雙贏搭建了新平台,為最佳化廈門投資環境、促進外企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今後,協會將根據利用外資工作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致力於將協會營造成為政策法規諮詢中心、管理經驗交流中心、招商引資信息中心、企業文化聯誼中心與商務活動企劃中心,為增強外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供一站式的增值平台。
協會章程
廈門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廈門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XIAME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XAEFI)。
第二條 協會是由經國家和廈門市各級政府批准後設立在廈門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科研單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和企業家等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改革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會員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構建和諧社會;反映會員和行業訴求,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政府部門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溝通與合作;以會員為基礎,以服務為根本,創新服務機制、增強服務功能,促進會員在我市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心城市、推進新一輪跨越式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廈門市外商投資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社團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協會在業務活動上與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保持聯繫,並接受其指導。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在福建省廈門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圍繞經濟工作中心,根據國家投資導向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和外商在廈代表機構開展投資政策宣傳介紹和投資諮詢服務;受政府委託承辦或協辦招商引資活動;
2、組織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交流活動,推動政府及有關部門與會員企業的直接對話溝通,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受理會員投訴,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調查了解外商投資企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及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改善投資環境和經營條件的建議;
4、組織交流會員企業中外各方在執行契約、合作共事以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規範企業行為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自我教育、自我約束機制,組織企業之間加強協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5、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產品展銷活動,為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6、舉辦適合會員企業需要的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7、根據政府的授權和委託,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調解會員企業的商事糾紛;
8、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的相互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吸引外商來廈投資;
10、企業文化、體育、娛樂、保健等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文化建設;
11、加強宣傳工作,編輯出版面向會員的刊物和法規彙編等資料,充分利用各種傳媒宣傳會員;
12、辦理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為企業會員。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的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可申請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或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和企業家等,可申請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填寫、提交協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3、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協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的活動;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申請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協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人員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經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外資工作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對有特殊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可授予榮譽會長名銜。
第五章 行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若干行業委員會。行業委員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行業委員會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二條 行業委員會由同行業會員企業聯合組成,或由相關業務聯繫的會員企業聯合組成,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加強業務聯繫,溝通經濟信息,相互提供服務;
4、聽取和反映本行業會員企業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維護同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行業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及行業特點制定其工作條例,經協會批准後實行。
第三十四條 行業委員會的領導人選,通過民主協商,經協會批准委任。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及清理
第四十六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投資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及其在境內的投資服務機構和團體組織。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元月4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