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物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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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2004年2月20日成立的廈門市物流協會是一個跨部門、跨所有制、跨行業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是由在廈門轄區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物流業發展相關的經營、研究、諮詢、教育等機構和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協會的宗旨為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資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場,共同推進物流經營管理技術與水平的提升;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政府、社會、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廈門市物流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建立和完善廈門市現代物流體系做出貢獻。按照市政府的職能分工和機構設定,廈門市交通委員會是廈門市物流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協會本著開放辦會、民主辦會的原則,和“自養、自立、自活”的辦會目標,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的吸納範疇以物流業為主體,併兼顧了為物流業提供服務的銀行、保險、教育及具有物流服務需求的商貿業、製造業,截至2007年上半年擁有團體會員102家,個人會員45名。

協會章程

廈門市物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廈門市物流協會(英文:Xiame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縮寫:XML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在廈門轄區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物流業發展相關的經營、研究、諮詢、教育等機構和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資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場,共同推進物流經營管理技術與水平的提升;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政府、社會、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廈門市物流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建立和完善廈門市現代物流體系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交通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
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廈門市國小路158號二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履行並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自律、代表及協調的職能。業務範圍包括:
1. 行業規範。組織實施行業調查和統計;協助政府相關政策、方針、法規的制訂、出
台與修改;監督、評審、考核協會成員,促進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訓。結合市場實際需求,聯合社會教育資源,採取多種形式,為
的可持續發展培養高素質人才;同時,協調政府部門做好高級物流人才的引進工作,全面提高廈門市物流從業人員尤其是物流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3. 設施規劃。協助政府做好物流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與協調工作,為廈門物流業的發
展打下良好基礎。
4. 法律保險。促進行業法制建設及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險
顧問服務。在發生國際貿易糾紛、應訴事件等情況時,協助企業利用相關法規或慣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5. 信息資訊。通過編輯、出版物流刊物,建立物流網際網路站,為業內交流提供平台,
並通過業內專業書刊和網站等渠道蒐集國內外物流資訊、法律法規、資料論文以及專業書籍,整理、分析行業發展的各項數據,為企業發展和壯大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服務。
6. 合作交流。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通過組織會員聯誼會,舉辦
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展覽,加強行業內部以及與其他相關行業的溝通與協作,擴大綜合物流服務的深度和廣度;適應國內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要求,組織開展各項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物流團體的交流考察活動,實現廈門市物流業與國際物流業接軌,引導、促進會員發展對外合作。
7. 管理諮詢。推進廈門市物流業現代 企業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組織行業調查、市場分
析,為客戶提供綜合物流運營方案,有效降低企業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擴大市場占有率。
8. 鑑定認證。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參與物流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體系認證、評定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管理、物流管理體系等標準的認證諮詢服務.
9.推廣宣傳。參與評定物流業的優秀企業、人物或案例,推廣其成功經驗;推薦行業名優產品,提升企業價值,樹立品牌形象。
10. 協助政府業務管理部門進行物流業管理活動及參加有關物流方面的社會活動,並接
受政府機構的委託,執行各項促進物流現代化的各項計畫。
10. 承接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務。
11. 其他依法並符合本協會宗旨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本會是以物流企業為主組成的社會團體。會員主要包括從事第三方物流服務、物流綜合服務、物流信息化服務、物流諮詢服務;運輸、倉儲、貨代和運輸場站服務;各類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連鎖經營、物流工程技術、物流裝備製造、物流園區運營;各類物流教育培訓、物流領域研究和物流管理技術套用以及為物流業相關業務提供保障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註冊、守法經營,資信狀況良好的單位或守法公民、社會信用良好的個人。
2. 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單位,或具有業務專長的個人。
3.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且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4. 無重大不良記錄。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每一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團體會員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行使權利。
2.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了解本會經費收支情況。
4. 優先、優惠參加本會主辦的培訓、研討會、國外考察交流、展覽會等活動。
5. 及時獲得本會提供的最新政策信息,國內外行業資訊。
6. 可諮詢本行業發展情況,獲得本會專家的顧問服務。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 向本會反映情況,向本會提供有關資料。
4. 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自本會接到會員退回申請
之日起即告退會。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 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任務,制定和修改物流業的行規行約。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5. 推選名譽會長和協會顧問。
6. 選舉和罷免理事。
7. 決定本會的終止和清算工作。
8.決定本會其他有關重大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定期會議即會員大會年會,於每年度的第
一季度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
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全體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與出席會員的簽名簿一併保存。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
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擔任協會名譽會長、顧問,由理事會
決定。
第二十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 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 會員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
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任職數按本會會員適當比例設定。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任期
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應當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
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5. 制定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6. 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
10.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1.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2. 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13. 會員大會授予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
會長主持召開,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由常務副會長兼任;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
3. 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和業務活動。
4.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5. 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7. 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副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業務領導能力。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必閉會期間,本會的重要事項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秘書
長召集。
第六章經費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 會員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必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規定編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報告,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
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
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
第三十七條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式進行:
1. 由理事會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2. 會員大會做出修改章程的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
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
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為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03年12月30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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