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力度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

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模式,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設立土地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市、區財政、國土部門對經營連片千畝以上的業主,優先安排土地整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改善適度規模經營的基礎設施條件。 (六)加強適度規模經營組織化建設。

基本信息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力度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
廈府〔2011〕45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若干意見》(閩政[2011]53號)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現就有序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依法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

(一)規範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應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保持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流轉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土地流轉。鼓勵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引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承包農戶通過土地互換等方式使經營地塊相對集中連片。對業主需要連片開發而部分承包農戶不願流轉土地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協調,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換等方式協調解決。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模式,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設立土地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三)積極推進拋荒耕地流轉。支持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承包經營拋荒耕地。對棄耕拋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發包方可依法組織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歸代耕者所有。對因實施造福工程整村搬遷、新村建設人口集中遷移而造成棄耕拋荒的地,要由發包方組織適度規模經營主體開發經營。對由於水利設施因災損毀、野獸啃食以及立地條件差等原因造成的棄耕拋荒地,各相關區要積極組織復墾,因地制宜發展多種經營,區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四)做好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市、區農業、林業、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耕地、林地、灘涂、水面等各類土地流轉的指導、服務和管理。按照《福建省鄉鎮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的建設標準和相關要求,2012年3月前,全市所有涉農鎮(街)都要對照“有服務視窗、有服務設施、有發布土地流轉信息、有開展政策諮詢服務、有村級信息員、有備案契約”等“六有”標準,因地制宜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台,開展土地使用權流轉服務工作。要鼓勵農民積極提供土地流轉信息,村集體收集流轉信息,鎮(街)建立流轉服務平台。各相關區農業、財政部門要於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對涉農鎮(街)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建設情況的逐一檢查,市農業、財政主管部門要於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鎮(街)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建設檢查驗收標準完成對各相關區的聯合檢查驗收,並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二、扶持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做大做強

(五)提升適度規模經營水平。市、區財政、國土部門對經營連片千畝以上的業主,優先安排土地整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改善適度規模經營的基礎設施條件。要培育一批懂技術、會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專業戶,要壯大一批管理規範、組織化程度相對較高的農村專業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要鼓勵有資金、懂技術、會經營的農村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受讓農戶流轉的土地,市、區農業主管部門要把專業大戶作為農業科技推廣和農民培訓的重點,每三年輪訓一遍,提高其規模經營能力。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通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服務、分戶經營、聯合加工銷售的模式,帶動農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以土地、資金等生產要素進行合作經營,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緊密型利益聯接機制。
(六)加強適度規模經營組織化建設。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強合作社服務水平和帶動能力,引導分散經營的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引導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壯大規模經營主體。支持合作社與大型連鎖超市企業建立穩定的產銷合作關係,開展鮮活農產品“農超對接”,發展農產品從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引導有條件的合作社在內部以入股方式籌集資金,開展成員內的信用合作。支持科研人員、農技推廣人員帶項目、帶資金、帶技術參與合作社經營,開展有償服務。市、區農業、稅務主管部門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稅務登記證,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
(七)培育適度規模經營的示範典型。各相關區要結合實際,根據產業特色研究制定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規劃,圍繞農業主導產業或重點產品,集成品種、技術、設施、管理、市場等生產要素,提高產業規模發展效益,樹立一批適度規模經營的示範片、示範點、示範戶、示範企業。凡當年流轉承包土地面積連片100畝(含100畝)以上且承包經營期5年以上的農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憑簽訂的流轉契約,三年內給予相應比例獎勵補助,通過鼓勵土地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三、提升適度規模經營的設施化水平

(八)大力發展設施農業。我市將在重點劃定的18萬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規劃建設高標準農田水利設施,通過對土地整理和農田灌溉水源、排澇系統、田間渠系、道路、大棚、噴灌等設施建設,實現“田成方、渠相通、路相連、旱能灌、澇能排、機能進、物能運”,建成一批高標準農業示範園區和現代化“菜籃子”基地,使有限的耕地成為農民增產增收的旱澇保收的高標準農田。我市從2011年起連續3年每年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1億元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的改造、建設和維護。市、區財政還要整合支農資金,加大扶持力度,積極扶持發展蔬菜花卉等園藝設施栽培、食用菌工廠化栽培、畜禽水產規模化健康養殖。推廣符合我市實際需求的農業設施裝備,並將其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鼓勵科研單位、種子種苗企業、農業龍頭企業聯合攻關,選育推廣優質高效的設施農業新品種,促進農藝與設施相配套。
(九)扶持加強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物質裝備建設。扶持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設施種養業,對未享受省級以上農機具購置補貼的集中連片發展標準化鋼架大棚50畝以上的農戶和合作社,市、區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助。對農機專業合作社購置農機具給予累加補助,為適度規模經營提供便捷高效、質優價廉的專業服務。綜合運用信貸、貼息、獎勵等手段,引導各類社會資金採取股份合作制、租賃制等多種方式投資設施農業。明晰設施農業地面建築物產權,保護適度規模經營者合法權益。
(十)抓好設施農業用地政策落實。各相關區要認真貫徹《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精神,落實好對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規模化種植、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化水產養殖等附屬設施用地政策,要引導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利用低丘緩坡、山壠田、鹽鹼地、沙洲地等低效閒置土地,經土地整理後進行集中連片流轉,發展設施農業。農業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市、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時,應安排好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工項目用地。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向鎮(街)政府申報,經區政府審核同意。

四、加強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引導和服務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相關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組織領導,深入細緻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提高各級幹部、民眾對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意義和作用的認識,形成推動工作的合力。各級農業、財政、國土等相關主管部門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制定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共同推進工作落實。各相關區、各涉農鎮(街)要研究制定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規劃,並在土地出讓金中安排一定額度予以專項扶持。
(十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強化金融支持。凡涉農鎮(街)能夠按時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流轉網路服務平台,經驗收符合“六有”建設標準的,市財政一次性給予一定的獎勵補助。各農村金融機構要構建與農村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的合作機制,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實力強、資信好的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簡化貸款手續,合理確定貸款利率。積極推行果樹所有權、茶園經營權、“四荒”地使用權以及大型農用生產設備的抵押貸款試點。積極探索各類發揮農村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融資擔保價值的有效形式,推進農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十三)創造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的良好環境。各區要加強對長期流轉出承包地農民的非農技能培訓,提高農民素質和就業技能,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步伐,拓寬就業渠道和增收空間,土地受讓方要優先吸納流轉出承包地的農民從事現代農業生產。對流轉出全部承包地且契約年限在10年以上的農民就業,經認定,在流轉年限內享受與被征地農民同等的就業優惠政策。市、區人社(人勞)部門招募、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規模較大、帶動作用較強的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就業創業。市、區農業部門要加強引導和扶持農業經營業主開展新品種推廣、標準化生產和技術培訓。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健全協商、調解、仲裁、司法、信訪等多渠道調處糾紛的工作機制,暢通農戶訴求渠道。積極探索建立以農民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補助的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消除土地流轉出農戶的後顧之憂。對已遷入城鎮定居,且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可開展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產權換城鎮社區住房的試點,促進農村土地向規模經營發展、農村人口向城鎮社區轉移。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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