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簡介
在股東結構上,中心引入國內知名證券公司——國信證券、中信證券,以及深圳證券信息公司;廈門金圓集團、廈門農商行、廈門海西股權、廈門創投公司等地方實力公司,以及廈門保金基金、廈門廈信投資等兩家金融類民營企業共同投資組成,現註冊資本9000萬元。
中心採用委託管理的模式,形成國內股權交易中心建設中獨特的“廈門模式”,該模式設計的核心是通過委託前海股權交易中心經營管理,在吸收發展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各種創新基因的前提下,實現“系統聯動,制度對接”,立足廈門、輻射海西、面向全國。
中心嚴格按照“政府監管、券商主導、市場運作”政策要求,突出“兩岸合作”特色,各股東單位按照“資源共享、平等互信、共贏互利”的原則,共同合作,充分發揮廈門的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合作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股權交易市場。
中心採取“公司制經營、職業化管理、團隊化運營、市場化運作”的發展和管理模式,力求打造一個與滬深交易所不同的新型資本市場。中心利用網際網路平台資源,為廣大處於初創和發展階段,尚未走入滬深交易所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私募性、個性化、定製化的金融解決方案,在商業銀行和滬深交易所之外,開闢另一個新型融資渠道,助力企業實現成長夢想。
為實現中心持續健康發展,以及積極推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和發展,探索海峽兩岸金融創新合作新模式,中心將突出股權交易市場的投融資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價值發現和定價功能,為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長期融資與短期融資相結合的投融資服務,成為更高層次資本市場上市資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
中心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核心,以企業股權為主要交易品種,廣泛吸引集聚具有較強實力的境內外投資者、非上市企業以及專業服務機構,探索海峽兩岸金融創新模式,建立服務非上市公司,特別是海西區域中小企業、國內台資台商企業的股權交易市場。根據政策環境變化和業務發展需要,中心將適時引入包括台灣金融投資機構在內的戰略合作夥伴,並相應對股權結構進行最佳化調整,努力將中心建設成為海峽西岸經濟區股權交易市場的標桿,成為全國最具特色、排名領先的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
中心使命
以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受託管理為基礎,在全套吸收前海中心各種創新基因的前提下,培育廈門中心海峽西岸經濟區股權交易市場建設者的特質。
我們的口號:相聚在梧桐樹下
我們的願景:攜手建造一個服務實體經濟、連結企業與資本的場外資本市場;構築一個自然有序、和諧共生的新型金融生態部落;構建中小微企業現代企業制度成長的利益共生體。
我們的使命:海峽兩岸中小企業之家,化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社會資金多,投資難”的現實際遇,為客戶構建一套完整的融資鏈、服務鏈、價值鏈。
我們的目標:兩岸資本互通互達的高效投融資平台,海峽西岸經濟區股權交易市場標桿。
我們的原則:市場自治、規則公開、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我們的定位:獨立於滬深交易所、商業銀行之外的新型企業市場化融資平台;助推中小微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打造企業與投資者開放、互動、平等、共贏的“金融網上部落”。
中心股東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3000萬元,出資比例為33.33%;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1000萬元,出資比例為11.11%;
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出資1000萬元,出資比例為11.11%;
廈門金圓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1000萬元,出資比例為11.11%;
廈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出資1000萬元,出資比例為11.11%;
廈門海西股權投資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出資500萬元,出資比例為5.56%;
廈門保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資500萬元,出資比例為5.56%;
廈門廈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500萬元,出資比例為5.56%;
廈門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出資500萬元,出資比例為5.56%。
中心業務
經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作為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中心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一)根據市金融辦授權,履行對股權交易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掛牌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的自律管理職能;
(二)建立、維護和完善股權、債權及其他權益類產品私募發行、轉讓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三)制定和修改股權、債權及其他權益類產品私募發行、轉讓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四)為各類中小企業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企業掛牌、股權託管、登記、質押、鑒(見)證、轉讓、融資、結算、過戶、信息披露、權益分派、增資擴股等提供場所、設施和諮詢等綜合服務;
(五)為投資者提供各類非標準化產品交易、結算等其他金融服務;
(六)為企業提供資產重組、投資融資、兼併收購、拍賣破產、企業改制、資本運作等諮詢服務;
(七)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融資理財、委託投資、項目投資、投資管理服務;
(八)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培訓、諮詢、評級、財務顧問等服務;
(九)管理和發布市場信息;
(十)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儲備上市或掛牌企業資源,協助落實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助落實地方政府扶持企業上市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政策參考;
(十一) 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
(十二) 提供持續穩定的交易環境,處理突發事件;
(十三) 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